亿多元用于西藏的文物保护工程,维修开放了1400多处宗教活动场所;组织藏文《大藏经》对勘出版,抢救整理并出版藏族英雄史诗《格萨尔王传》。 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人民享有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已成为西藏自治区干部的主体。西藏人民始终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西藏的沧桑巨变,揭示了一个伟大而又平实的真理: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只有在祖国大家庭的怀抱里,只有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才能发展进步,才能彻底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这是西藏各族人民在实践中得出的最重要的结论,也是今后稳定西藏、建设西藏、发展西藏、繁荣西藏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 坚决维护西藏繁荣稳定
2008年3月14日上午,“阳光城”拉萨,一场劫难突然降临。11时许,一些不法分子呼喊着“西藏独立”之类的口号,丧心病狂地焚烧过往车辆,追打过路群众,冲击并烧抢银行、商场、电信营业网点、学校和政府机关。此后四川、甘肃、青海藏区的个别地方也出现聚集闹事和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在拉萨“3?14”事件中,极少数不法分子打砸抢烧,烧死、砍死无辜群众18人,致伤群众382人,纵火焚烧学校、医院、银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物30多座和民宅100多户,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暴徒在光天化日之下打砸抢烧,严重侵犯人权,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对于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不会迁就容忍,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能坐视不管。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及时作出部署,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从维护社会稳定、国家法制和西藏各族群众根本利益的大局出发,紧密团结各族群众,迅速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平息了暴力事件。在整个处置过程中,执法人员保持了极大克制,得到了包括西藏各族群众在内的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也得到了国际正义力量的理解和支持。
事实证明,拉萨“3?14”事件不是孤立的、偶然的,而是由达赖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和煽动的,由境内外“藏独”分裂势力相互勾结一手制造,其目的是通过挑起事端,向中国政府施压,干扰北京奥运会,破坏中国的安定和谐。拉萨“3?14”事件并不像达赖集团宣扬的是什么为争取“自由”和“人权”进行的“和平示威”、“非暴力”行动,而是赤裸裸的犯罪暴行,其实质不是民族问题,不是宗教问题,也不是人权问题,而是维护祖国统一和分裂祖国的问题,我们同达赖集团的斗争是一场维护祖国统一的斗争。
达赖喇嘛是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总代表。因反对民主改革和解放农奴,达赖集团1959年发动叛乱,失败后逃往国外。他们不甘心失去在旧西藏的封建特权,始终没有放弃“藏独”主张,通过成立“流亡政府”,重新组织叛乱武装,挑拨民族关系,制造骚乱事件等一系列分裂破坏活动,谋求“西藏独立”。达赖集团打着宗教的幌子,不仅在口头上而且在行动上大力从事违背时代潮流的政治活动,妄图分裂国家,复辟旧的政教合一的封建神权专制制度。达赖集团2007年曾多次声称:“2008年是关键的一年,奥运会也许是藏人的最后机会了”,挑唆把“西藏问题”与北京奥运会联系起来。拉萨“3?14”事件后,达赖集团通过各种渠道与境内联系,频繁向境内发布指令,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行动起来”。这再一次证实达赖集团鼓吹的所谓“非暴力”,只不过是欺世盗名的幌子,难以掩盖其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的险恶居心。
达赖集团能够以从事分裂活动为生存方式,在于他们与国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相互利用。达赖集团在台前,充当“马前卒”,国外敌对势力在幕后,给予支持资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拉萨“3?14”事件的报道中,部分西方媒体与国外敌对势力相互配合,掀起了一轮反华舆论狂潮。一些西方媒体歪曲事实,他们指鹿为马,把救护车的照片标注为中国军车;张冠李戴,把尼泊尔警察驱散游行者的照片说成是中国警察在镇压抗议者;移花接木,把6年前武警战士参加电影拍摄时的照片说成是“中国军人在假扮僧侣”;掐头去尾,把犯罪分子向警车投掷石块的照片裁剪后说成是中国军车正在冲向西藏平民。他们肆无忌惮地诬蔑中伤、煽动蛊惑,公开支持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的叛国行径,个别媒体肆意侮辱和诋毁中国人民,充分暴露出他们“客观中立”新闻观的两面性与虚伪性。
无论是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的阴险图谋,还是国外敌对势力与一些西方媒体在拉萨“3?14”事件中的造谣诬蔑、沆瀣一气,不仅没有迷惑和蒙蔽中国人民,反而激起了全球华人的强烈义愤,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学生受到了一次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有力地激发了爱国热情,极大地凝聚了民族精神。
人人皆有自己的祖国,祖国永远是每个人的心灵归依。共有的历史、相同的信念,让藏族同胞与祖国各族人民荣辱与共、彼此相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崇高职责和使命。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分裂祖国的图谋不会得逞,也没有出路,是注定要失败的。
在祖国辽阔的晴空下,西藏的明天必将更加和谐美好!
由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为什么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上学不用交学杂费,每年还有300元生活补贴,我觉得这一切都像在梦中!”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一个初中生的真实心声,他在2006年辍学后又因免除学杂费政策的施行而得以重返校园。2007年,我国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从2008年秋季起,又将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这一项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使得贫困家庭的孩子不再因付不起学杂费而丧失接受教育的机会,是党和国家致力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缩影。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一个永恒主题,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于私有制、剥削和压迫的存在,人与人之间产生了极大的不平等。从此,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期待和设计,始终贯穿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与追求。但是,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以往思想家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只能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空想。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公平正义的实现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指明社会不公的根源在于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制度,只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观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思想理论基础。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政治主张和奋斗目标。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也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的设计和建设都包含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邓小平同志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纳入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江泽民同志强调要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为涉及全社会的重要战略问题加以解决。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明确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强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就是由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共同团结进步,这表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对于社会和谐来说,公平正义则是其前提条
件。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级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既能促进各方力量的“合”,也能推动长治久安的“和”。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内在统一的。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以人为本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只有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好各个领域的关系、兼顾好各个方面的利益,才能不断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才能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无论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还是“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二○二○年比二○○○年翻两番”、“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这些新要求无不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以及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变革的加快,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利益群体,产生了多样化的利益需求,社会关系更为复杂,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出现新情况。尤其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缩小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因此,把逐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在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逐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这两大任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是统一的整体,贯穿于整个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之中。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取得新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保障人民各种权利的行使和权益的实现,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民生问题得到高度重视,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从宏观发展来看,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稳步推进,不断夯实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近年来,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战略,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的势头越来越明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服务型政府建设力度继续加大,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增幅明显,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享受公共服务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来看,这几年是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最快的时期之一。从2002年至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7703元增加到13786元;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从2476元增加到4140元。老百姓的“钱包”更鼓了,“家财”更多了,打下了迈向共同富裕的坚实基础。关心农村的人不难发现,近年来,中央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之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从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结束两千多年农民种粮纳税的历史,到不断加大对农民种粮直接补贴的力度;从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到连续五年出台五个“一号文件”??政策好,实惠多,农民的心气越来越顺,劲头越来越足。农业发展的喜人变化,说明中央近年来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成效显著,社会公平正义程度正不断提高。
更让广大群众交口称赞的是,一些突出的民生热点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随着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城镇登记失业率呈现出稳中有降的趋势,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 2007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达到创纪录的1204万人。为了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得起学,从2007年起,在全国城乡逐步施行全免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07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突破2亿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亿人;在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万农村居民被纳入保障范围。针对群众反映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着力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探索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问题,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一件件、一桩桩民生措施,使人们切身感受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带来的贴心、温暖和实惠。 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社会正处在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既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利条件,也存在制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不利因素,必须重视解决,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还应认识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奋斗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切实推进社会公平正义。
继续推进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靠发展。发展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社会不公现象的不断解决,公平正义程度的不断提高,最根本的还是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既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不断增加社会财富,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建设,积极改善民生。当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矛盾与问题主要集中在民生领域。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保证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使城乡劳动者能够平等就业;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使中等收入者占多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真正做到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体系,促进规则公平。社会公平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制度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所有促进公平正义的具体工作和成果只有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运行,才能转化为社会成员切实拥有的权利和利益,才能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实质性的推动和促进。制度化的关键是法制化,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法制建设。要重点推进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抓紧制定和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在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传统中,那种人人平等、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一直是人们永恒的冀望和追求。只要我们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不懈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几千年来中国人追求的理想社会,就会真正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
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思考
——为什么要着力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高票通过。在这部法律的制订过程中,全国人大曾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一个月里通过网络、报刊、信件收到的意见共19万多条,其中65%以上都来自普通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这部法律正式实施。2008年“两会”期间,《劳动合同法》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关心的热门话题。为什么一部乍听起来似乎平常的法律,会引起人们如此热切的关注?因为这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为宗旨的法律的实施,关系到千百万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要通过找一个工作岗位,以自己的劳动换取相应的报酬,来维持基本的生存。这样,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许多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劳动关系衍生出来的。
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一种和谐融洽的良性状态。比如说,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各自的利益诉求能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发展中得到有效实现;在出现利益冲突时,能够通过民主协商的途径,依法协调彼此的利益矛盾,最终达到互惠互利、共荣共赢。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当前为什么要突出强调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有什么重要意义?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是造福人民的发展观,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就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和保障好人民的健康权利、安全权利、劳动权利、受教育权利等生存权和发展权。饭碗对老百姓来讲,是天大的事情。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经济发展才能又好又快,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才能实现。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七大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格局中,保持健康、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最大的和谐,和谐社会一定是广大劳动者正当利益真正得到实现的社会,也一定是劳动关系双方都能够共赢共荣的社会。没有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就失去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完备的市场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现代企业制度,从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实现和安排。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助于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落实,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保证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判断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需要一个准则。正如结婚证是婚姻关系的凭证一样,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载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是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体现。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已初步形成建立方式市场化、权利义务契约化、用工形式多样化、争议解决法制化的劳动关系格局。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有: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据资料显示,1995—2006年劳动争议案件从3.3万件增加到31.7万件,增加了9.6倍。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这种不和谐态势,不仅影响着劳动者权益的实现,也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给社会稳定带来风险和隐患。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自身完善的角度来看,还是从规范和协调现实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都迫切要求在劳动关系建立伊始,就从源头上把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严格规范的法律架构之中,以更大的力度矫正劳动关系的失衡失范,从根本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劳动合同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劳动合同法》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具体内容中加大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这在目前劳动者权益还得不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增强劳动者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为守法企业也创造了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毋庸讳言,《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方式提出了更高的法制要求,但这恰恰又是一个提高我国企业劳动生产率、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契机,有助于企业把过去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创新能力为基本手段的发展模式。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各方反应非常积极。据一些媒体调查显示,在了解该法内容的民众当中,有六成以上对该法表示满意。不少用人单位也在该法颁布的第一时间内,迅速表示欢迎与支持。理论界、学术界也对这次立法所体现的民主协商、凝聚共识的立法精神予以肯定。但是,在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到实施的半年时间里,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不时传出有的企业强迫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的消息,有的用薪资待议、工龄归零、劳务派遣取代劳动合同等方式来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这些现象的发生,表明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利益考虑,对《劳动合同法》还存在着误解误读或者阳奉阴违的态度。
比如,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而有伤企业经营者权益。其实,这部法律以保护劳动者为出发点,目的是构建一个和谐、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实现企业竞争力的不断提升,使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它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企业的长远利益。
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养“懒人”的“铁饭碗”。其实,这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培养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感和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而不是搞终身制。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这些规章制度属于法律认可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的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不利于企业发展。其实,如果企业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低成本获益,拿这样的低成本作为竞争优势,这样的企业做不大,也做不长。企业应依靠管理和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这部法律只是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而保护了广大规范用工单位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虽然颁布实施了,但是对它的宣传学习、贯彻落实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法律的生命在于深入人心,在于得到严格的执行。《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是,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自觉遵守与贯彻这部法律,再好的法也会失去意义。因此,我们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广泛宣传、认真学习、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最近,国务院法制办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群众关注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落到实处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是一个不断发现和化解劳动关系中不和谐因素、实现劳动关系平衡的动态过程,需要政府、社会、企业等方方面面共同努力。 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劳动关系和谐,必须走法治之路。近年来,我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社会保险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正在制订中。同时,要在法律的执行环节做深入扎实的工作。比如,做好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制订严密可行的程序性实施细则;公正司法,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有效发挥各级人大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能,创新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机制、手段、方法;通过普法宣传,增强公民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等。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者、集体谈判与民主参与的促进者、劳动争议的调停者、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平衡劳动关系中的各方利益,让更多的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制订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引导和督促各类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用工行为,将劳动就业工作导向科学合理、良性发展的轨道。通过确定最低工资、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反就业歧视等措施,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责任的最好体现。企业管理者应当认识到,企业和员工是共生、共赢、共长的关系。企业对员工负责,员工才会对企业负责。因此,企业应该保护员工的就业稳定,给予其合理的薪酬和福利,为其提供增长才干的机会,帮助和促进员工实现个人发展。当员工深深感受到企业对其工作、生活及未来真诚负责时,就会与企业实现心对心的交换,自觉自愿地忠诚于企业、奉献于企业。 强化工会和行业组织作用。有人说,资本没有国籍,工人有国籍。工会和行业组织是现代劳资矛盾的产物,在协调劳动关系矛盾中能起到政府起不了的作用。工会和行业组织依据《劳动合同法》履职维权,求得双赢。近年来,中华全国总工会广泛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成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工会维权工作新品牌。各级工会积极敦促企业解决职工反映强烈的“合同不签、保险不上、工资不涨”等问题,收效明显。江苏省九成以上的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工资协商,推动职工工资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在浙江省温岭市,一些行业的工人工资由工人、老板和行业组织公开谈判决定。据调查,90%以上的国外投资者愿意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作为合作首选对象。
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劳动者应树立利益共同体观念,强化责任感,培养归属感,与企业共荣辱。要努力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自身学习,提高职业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成一行。劳动者还要学法懂法、依法维权,在出现劳动争议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逐步实施,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环境将会有更大的改善,我们一定能够创造出公平正义、奋发进取和劳有所得、安居乐业的社会和谐新局面。
从7.3亿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谈起 ——为什么要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近日,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的重庆市江津区的徐云贵老人,写下平生第一篇散文,歌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原来,老人2007年患脑溢血住院用去1.2万元,却拿到了1.075万元的报销款。2007年,全国2448个县(区、市)里有7.3亿像徐云贵一样的农村居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合率达到86%,累计受益人次接近2亿。这种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党和政府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之一,受到了广大农村居民的热烈欢迎。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在与其他惠民利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一起,朝着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稳步推进。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有健康,才有将来。”健康是每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与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息息相关。然而,在生命的旅程中,每个人随时都有罹患疾病的风险,这时就需要求医看病以恢复健康。因此,医疗卫生作为服务于每个社会成员身心健康的社会事业,是当今世界各国为其国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之一。
由于社会制度、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为其国民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与覆盖面相差很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一向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将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中的一项具体内容,还把“病有所医”列为社会建设的“五有”目标之一。这是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卫生事业出现的新形势,为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全体人民健康水平而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亮点在于“人人享有”。这鲜明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精神,贯彻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要求,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要求。马克思主义历来把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当做自己的理想目标,并认为这是一个在社会主义社会就要持续推进、进而在共产主义社会最终实现的价值目标。人的全面发展,不仅需要以发达的生产力、累积的社会财富为现实基础,更需要以发展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自身的健康为前提条件。作为一个人来说,如果没有健康,就会失去一切,更谈不上全面发展了。只有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人民群众的健康才有最基本的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才有最稳固的基础,人的全面发展才有最坚实的支撑。此外,社会主义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设定,确立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逐步向覆盖全体居民发展。这不仅有利于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受益,也有助于减少疾病流行,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
“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我们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既要大力发展经济,也要注重促进公平正义。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如果不是“人人”,而是只有一部分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一方面,这种服务往往会成为一种“特权”,而不能享受这种权利的常常又是弱势群体,此时反而会加大社会不公;另一方面,没有资格享受这种服务的人也会千方百计地利用其他方式来谋取这种权利,形成所谓“绿洲效应”,从而导致不公平行为的蔓延。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共济互助,有利于社会和谐。对于个人来说,将来会患什么病、需要多少钱等相关因素是不可预知的,因而发生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比其他经济、社会风险更大。一旦发生大病,此时仅靠单个人自身的储蓄积累往往是无法承受的。应对疾病风险,更应该依靠参保群体之间的横向再分配和共济互助。也就是说,靠大多数不生病的人,用基本上不影响自己生活的少量资金投入医疗保险项目,以帮助少数生病的人渡过难关;而不生病的人在投入资金的同时,也享有了在自己生病时获得帮助的权利,这是一种符合大数定律的“双赢”,有利于人
与人之间团结友爱、社会稳定和谐。 撑起护卫人民健康的保护伞
说起医改,可能大家都已经耳熟能详了。随着近年来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的日渐凸显,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医改的性质、方向以及具体方案也引发了全社会的大讨论,成为近两年全国“两会”上的一个热点话题。20多年的医改历程,恰似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缩影,鲜明地反映出新时期医疗卫生事业所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的健康状况,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基本上建立起一个与计划经济体制和农村集体经济相适应的,由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共同组成的医疗卫生制度体系。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卫生模式僵化的弊端不断显现,农村合作医疗也逐渐难以为继。1985年,我国正式启动了医疗卫生制度改革。医改的逐步推进给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注入了很大的活力,解决了医疗资源严重短缺的问题,但也带来了公益性质淡化等一些副作用。与此同时,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医疗卫生事业面临的挑战也非常严峻:卫生事业发展仍滞后于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不适应的矛盾还相当突出。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出现了看病难看病贵、药价虚高、医患关系不和谐等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深入分析,果断决策,不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卫生问题。近年来,除了加大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遏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势头等具体措施,还重点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到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与支持。
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决定在农村地区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主要做法就是以大病统筹为主,适当兼顾小病,农民个人筹资一小部分,国家和地方政府补贴一大部分。由于解决了农民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热情高涨,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的速度越来越快。原计划是2010年达到农村地区“全覆盖”,从目前的发展态势看,2008年就能实现“全覆盖”。
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针对除城镇职工以外的非从业居民(主要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适时推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试点工作已于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开始启动,2008年将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
此外,自20世纪末开始的全国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也取得突破性进展,近年来覆盖的人口不断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例,从1998年的5%增长到2007年第三季度的64.6%。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合人数达到7.3亿人,超过农村常住人口的90%以上,若以户籍人口计算,则达到86%。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1.80亿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0.41亿人,两者相加为2.21亿人,大约为城镇常住人口的40%,若以户籍人口计算,则已近50%。
医疗保障体系是整个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部分,对于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新一轮医改的初步方案已经制定。在方案中,将继续促进建立覆盖全民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三项不断衔接的制度,恰似一座稳定牢固的三角架,高高撑起一把护卫全体居民健康的保护伞,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打下坚实的基础。 把全民健康提升到更高水平
目标是灯塔,指引着航船的方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设定,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良好的健康素质的需求,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目标也是蓝图,需要全面细致的规划,脚踏实地的建设。要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就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走中国特色医疗卫生改革发展道路,建立起符合国情的制度,从基础性框架起步,朝着更加全面的水平发展;从覆盖面不够大,朝着逐渐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发展。
当前,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关键在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好这一制度,首先我们必须把握“两个坚持”的原则。一是“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公益性是公共医疗卫生机构的本质属性,为人民健康服务是医疗卫生事业的生命线。要强化政府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责任,加大卫生投入,坚决杜绝那种“医院大门八字开,有病没钱莫进来”的现象。二是“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俗话说,“良医治未病”。“预防为主”,就是着眼于人民群众的切身和长远利益,重视诊治“未病之病”、“欲病之病”。“以农村为重点”,就是要更加关注农民健康问题。农村一直是我们医疗卫生事业的“短板”,新增卫生投入与制定政策要优先向农村倾斜,使农民最终与城镇居民享有同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西医并重”,就是要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促进中西医、中西药相协调。这两大原则,是医改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方向。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由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四大体系共同组成的。建立好这一基本制度,也就意味着要推进四大体系协调发展。
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重点是健全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妇幼保健、计划免疫、计划生育技术等服务网络,特别是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这样有助于抵御像“非典”那样的突发性重大传染病的侵袭。
建设医疗服务体系,重点是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深化公立医院改革,鼓励社会参与、依法创办医疗机构,这样可以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性的医疗卫生需求,有助于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建设医疗保障体系,重点是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相互衔接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以慈善事业为补充,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引导群众合理就医,这是实现“病有所医”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建设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重点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国家基本药物实行招标定点生产、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保证群众基本用药,这样有助于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从根本上减轻群众药物费用负担。
为了保障上述四大体系有效规范运转,还要深化医药卫生管理体制、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经费投入机制、医疗服务与医药价格形成机制、监管体制等改革,积极推动医疗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把全民健康不断提升到更高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解决了13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创造了一个世界奇迹;新世纪新阶段,我们正在从事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面对未来,我们豪情万丈。只要有党的坚强领导,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13亿人全部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一更加伟大的世界奇迹就一定能够实现!
中国的贡献 世界的机遇
——为什么说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建设性作用
2007年11月24日,中国首批赴苏丹达尔富尔地区参加联合国/非盟“混合行动”的维和工兵先遣分队135名官兵抵达南达尔富尔首府尼亚拉市,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