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若干问题的思考(4)

2019-04-13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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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的突破,主要在于变更工程,但是,每个工程项目,或多或少有变更工程发生,因此,控制合同价必须首先控制变更工程。工程变更概念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个性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为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3.4.3 监理单位严格控制制度

监理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签证变更的权限范围,实行“分级控制,限额签证”。具体规定为:

(1)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签证,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签字认可。 (3)一般变更由设计及现场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审核后签定,重大变更则另需甲方领导签认。对非发生不可的变更,应尽量提前实现,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越大。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变更,已施工的工程还需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因此在施工中,只有对每一个工程变更都做到严格控制,才能使施工图预算不突破概算,从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3.5 竣工验收阶段与竣工结算

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后,即可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值=合同价款+索赔款+违约金。针对竣工结算款的各组成部分,监理公司要做好以下几点:一要核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依据、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与承诺条件等。二要检查核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要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隐蔽工程量要与竣工图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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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三要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要有原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签字,重大设计变更要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竣工结算。四要现场按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工程量的核实。五要做到严格、合理、公平、公正。

3.6 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配套措施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涉及建筑市场上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也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必须在有相应配套改革措施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

3.6.1 转变造价管理部门职能,改变管理方式

首先,工程造价管理主体应加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能,应该是全面的、专业的、深入到建筑市场造价范围内各个经济活动过程中去,它与主管合同立约前负责招投标的管理部门是相辅相成的,台前台后协同管理的。招投标管理部门主要管市场、业主、设计、施工队伍的准入市场的行为,而造价管理部门则管合同的计价方法、造价条款、市场价格信息、造价中介咨询机构和队伍等等。就目前状况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市场运作机制发育还很不完善,放开价格,由市场定价还须相当一段时间。但我们必须从改革、发展的角度看定额,它要变、要改、要符合建筑市场的发展。

当前定额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动态管理上。继续完善价差调整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和材差调整系数,还可定期发布实际工价水平,供承发包双方协调人工费补贴之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技术装备能力和管理水平编制企业定额价差调整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和材差调整系数,还可定期发布实际工价水平,供承发包双方协调人工费补贴之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技术装备能力和管理水平编制企业定额,参与市场竞争。今后造价管理部门更多要做的工作是对政府发布的价格政策的解释,协助政府制定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分部分项名称,统一计量单位,使承发包双方在工程量计算方法上有统一的术语和内涵的理解等等。 3.6.2 建立市场行为监督保障系统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自由经济,而是法制经济。政府职能部门要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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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法规,规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依法制止垄断和种种不正当竞争,保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健康运行,发挥调节作用,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3.6.3 加强对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

咨询中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近几年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建筑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中介服务作用。但作为一种新兴行业,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咨询人员素质差;二是业务行为不规范;三是不公平竞争比较突出;四是咨询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竞争激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理顺体制,加强领导。向有关部门讲明造价咨询工作与工程造价管理密切相关,是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宣传造价咨询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强调建设部门对造价咨询业的统一归口管理。二是健全法规,加强治理整顿。应按照我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严格执法,使不守法者没有市场,这样才能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三是积极培养咨询从业人员队伍,提高业务水平。结合我国资格证书制度,大力推行执业资格认证,加强从业人员业务考核,恪守职业道德标准,力争使从业人员的素质有较大提高,逐步从单一的预结算编审走向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总之,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势在必行,市场经济要求我们必须抛弃原有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观念和做法,不要抱残守缺,一定要从如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考虑问题、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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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继续和深化

我国工程造价的改革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特别是随着投资管理体制和建筑业管理体制的转变而进行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造价改革也只有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4.1 应对工程造价管理进一步深化改革

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工程建设要坚持招标投标,在工程造价管理上,也应保持与国际惯例一致。我们只要坚持了这两条,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就能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因此,改革目前我国建筑工程的定额计价方法,造价构成和计费程序,将形成实体的费用与施工措施费用相结合,形成具有企业特点,又有市场经济特色的竞争报价。企业自主报价,也有利于建筑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为此,造价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国家的改革方案,并有所突破。

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国家早已提出“政府宏观指导,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加强动态管理”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方案。造价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认真地履行好政府职能,制定出统一的“市场规划”并监督实施,而其他的事情则由市场各主体去进行完成。当前要按照国际惯例,大力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发展,让咨询服务公司与政府机构脱钩,成为真正公平公正的企业法人。

工程造价管理站,作为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着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改革的职责。但是,各地方造价管理部门的管理还未能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工作的重点仍放在定额管理,协调甲乙双方针对定额理解的偏差而出现的纠纷,发布建筑材料“信息价格”等方面,其工程造价改革的职责还远未承担起来。我认为,当前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是:

(1)造价管理部门是各级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要主动适应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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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入世的要求,积极创造我国入世后的工程造价管理新秩序,不能按照以前只管定额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要大力规范造价管理市场,积极推进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建设。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同时,要同时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市场的改革,并尽快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

(3)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方案的同时,一些相应的改革措施要立即配套跟上。例如,现在工程招投标时,仍然以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概预算编制办法,编出一个“标底”来,以此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谁最接近“标底”,谁就中标。“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加强动态管理”,完全成了一句空话。 4.2 应对我国工程价格形式进行改革

工程建设经济管理体制和工程商品的交换方式往往随着整个国家的经济体制转变而发生变化。因此,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往往存在不同的工程价格形式。

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工程建设任务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按计划分配,建筑业不是一个独立意义上的物质生产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支实行统收统支,工程价格仅仅是一个经济核算工具而非工程价值的货币反映。与这种工程建设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我国工程价格采取了概预算加签证的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价格形式的改革出现了预算包干价格和招标投标价格两种新的形式。

我国工程造价的继续改革,在工程价格形式的选择上,既要符合工程价格形成规律的要求,又要有利于工程价格管理目标的实现,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工程建设再生产的良性循环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新的工程造价形式,要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有助于工程价格的形成符合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发挥价格杠杆对工程商品供求的调节作用。

(2)有助于提高国家,企业,工程商品买卖双方对工程建设成本和工程价格的双向控制和约束,提高工程建设投资效益。

(3)有助于有效地发挥国家对工程价格的管理职能,贯彻落实国家对工程价格的方针政策。

由上述价格形式改革的基本纲领原则和我国国有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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