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具备建立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的条件; (八)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设立保税堆场的,保税堆场与堆场外应建有隔离围墙,保税堆场出口处应建有大门。大门关闭时,应与隔离围墙形成一个封闭的整体。
隔离围墙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总高度不低于2.5米,距离围墙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
围墙可以是金属网状、金属栏栅、实体墙等式样,具体要求,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设立保税油库的,应将油库管道建筑在地上,采取有效措施将保税油罐与非保税油罐隔离,并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确保保税油库专罐专用、专线专用。
保税油库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自动化数据管理系统,在油罐安装雷达测位仪,在管道与油罐的结合部安装流量计等装置,并与海关联网,确保海关可以对保税油库实施24小时监管。
第二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进行注册登记,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前,企业不得在保税仓库库房或相关区域上悬挂“保税仓库”牌匾或者作类似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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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五章 保税仓库电子账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建立“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以下简称“电子账册”)。
保税仓库建立电子账册后,方可正式运营。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办理电子账册前应填写《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2)。
《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办理保税仓库备案登记,一份由保税仓库管理部门留存。
第二十九条 主管海关验核《注册登记证书》、《保税仓库情况登记表》后,应向企业核发《保税仓库海关登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3),企业凭此办理电子账册手续。
第三十条 电子账册包括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和通关电子账册。保税仓库在备案通关电子账册前须先备案经营范围电子账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向主管海关申报备案(包括变更及保税仓储货物展期)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和通关电子账册,并向海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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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税仓库电子账册预录入呈报表》(格式见附件14)、《保税仓库进口料件预录入呈报表》(格式见附件15)。
主管海关对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和通关电子账册进行审批,并填写《H2000保税仓库经营范围账册备案/变更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6-17)、《H2000保税仓库通关电子账册备案/变更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8-19)。
第三十二条 在电子账册执行过程中,发生保税仓库身份识别卡不慎丢失、保税仓库因故暂停经营、保税仓库走私违规等情况的,海关应暂停电子账册。
第三十三条 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的具体操作,适用海关总署《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程序操作手册(试行)》的规定。
第六章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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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第三十五条 下列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 (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一)运往境外的;
(二)运往境内保税区、保税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的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
(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 (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货物入/出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出库申请书;
(二)《入/出库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0);
(三)《保税仓库货物入出库核销单》(格式见附件21); (四)手填《进口/出口报关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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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印的《进口/出口报关单》一式五联; (六)入/出库货物的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七)货主与保税仓库签订的《仓储协议》一份(公用保税仓库);
(八)《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减免税证明(出库); (九)变更货主的协议(出库); (十)入库报关单(出库);
(十一)海关按照规定应当收取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八条 经办关员审核后,同意入/出库的,在手填入/出库报关单上签注姓名、日期,并加盖海关验讫章。
第三十九条 报关员或经企业授权的其他人员应在《保税仓库出/入库登记本》上登记保税仓库名称、核销单编号、取单日期、取单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事项后,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手填入/出库报关单到通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企业应凭海关核发的电子账册,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报关单,在指定口岸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保税仓库非实际离境的出库货物,报关时应填写进口、形式出口两份报关单,其中进口报关单用于办理一般贸易征税、转加工贸易手册等进口通关手续,出口报关单用于核注电子账册。
报关时应当遵循“先报进后报出”的原则,并将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比对。进、出口报关单不相符的,应按规定更正报关单。
第四十一条 货物通关信息在电子账册中自动进行增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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