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趋向问题研究(7)

2019-04-22 17:08

社会及政治地位在逐步下降。工人和农民的相对地位明显下降。在现代社会,在制定法律和重要的公共政策时,应当也必须让多方人员参与,尤其是要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参与和表意的机会,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比如,当制定一些同工人群体或是农民群体或是女性群体有关的政策如就业法、失业保护政策、农民保护政策、女工保护政策时,必须允许这些群体的代表参与和表意。否则,便是不公正的,并使相关的政策缺少了起码的“正当性”(合法性)(28)。但不能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在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的声音越来越弱,对于政策和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小。现在工人和农民对于社会事务的参与程度大为降低,其表意渠道十分有限,其基本的诉求往往成不了公共舆论的焦点(除非不解决就会引发现实的激烈行动的时候)。

尽管法律的体系化和完善化在中国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是应当看到,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毕竟越来越重要,相应地,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就越来越重要,人民代表大会愈益成为中国民众影响政策的最为重要的途径。然而,在人民代表大会等重要的立法或是议事机构当中,工人和农民的代表数量很少,与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不相称,因而在制定相关的政策时难以充分反映和有效维护工人和农民作为社会主要群体的切身利益。从表9当中我们可以发现,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越来越小。从1977年到1999年这20多年当中,市、县、乡这三级人大当中,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变化不是很大,但是,在最为重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比较重要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当中,其代表比例迅速降低。比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中,工人和农民代表的比例从1977-1981年的26.74%和20.59%分别迅速降至1983-1984年的14.88%和11.69%,又降至1993年的11.15%和9.40%,再降至1996-1998年的10.84%和8.06%。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当中,工人和农民的代表比例也是呈现出明显下降的趋势。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省级人大干部

代表的比例在剧增:从1977-1981年的13.38%和19.32%迅速增加到1983-1984年的21.35%和23.58%,又增加到1993年的28.37%和49.85%,1996-1998年在全国人大中的比例增加到空前的33.17%的高比例(29)。

资料来源:根据刘智等:《数据选举:人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有关数据整理。

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还表现在,主要群体中的不少人开始远离社会主流生活。现在社会上许多“前卫”、“现代”性的价值观念同社会主要群体似乎很难搭界,许多主流媒体所热衷渲染的生活方式如“白领”化的高消费生活方式也很难为主要群体中的多数人所认同和效仿。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主要群体中的很多人开始游离于社会主流生活之外。再者,社会还通过一些正式或非正式制度的做法,以财富的多寡或身份的差别为理由,来限制主要群体中不少成员的活动空间,从而形成了种种歧视。例如,1996年北京市劳动局颁布第2号通告,规定了限制使用外地人员所从事的行业和工种,包括:金融与保险业的各类管理员、业务员、会计、出纳员、调度员,星级宾馆前厅服务员、收银员、话务员、核价员,出租车司机,各类售票员,计算机录入员,办公室文秘等。而且,自1996年起,北京市劳动局每年都会发布新的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这些行业和工种从1996年的15个,增加到1997年的34个,1998年的36个,直至2000年的103个。而对外地劳动力不予限制的大都是劳动强度大、收入低、劳动保护条件较差和职业声望较低的行业和工种(30)。

四、明显特征

在特定的时代条件下,中国现阶段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还表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1.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占据突出的位置

在现代社会,保护人权是社会基本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的重要目标取向之一。通过人权的保护,可以实现社会的平等和公正,实现以人为本的健康发展。人权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如,适当生活水准权,适当住房权,健康权,自决权,发展权,自由迁徙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和就业中的权利,教育权,文化权,等等;而且,其具体项目的清单有不断拉长的趋势。2004年,中国也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条款列入宪法。

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所受到的一些不公正对待往往是围绕着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问题而形成的,这是理解中国社会主要群体弱势化问题的一个关键。正是由于中国社会主要群体中许多成员的基本权利往往得不到制度层面的保障,而受到种种侵害,致使其基本的生存底线无法得到保证。在这样的一种情形下,其弱势化趋势就难以避免。

这些侵害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该得的往往得不到”。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有关数据表明,世界上超过一半以上的人口被排除在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保护之外(31)。具体到中国来说,农村居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本来,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它对于全体国民的普惠性和一致性。但是,现在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分为两个板块,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工作重心是在城市而不包括农村居民,厚此薄彼现象比较明显,致使农村社会保

障制度的建立严重滞后,中国农民缺乏有效的社会安全网,难以应对人生及市场经济的各种风险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讲,现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如“人民公社”时期(32)。再如,农民工的工作条件是比较差的,他们往往从事一些低级的工种,劳动强度大,工资偏低,10多年来基本停留在400-500元的水平上(33),这同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进展不相适应;而且,农民工的基本劳动权益往往得不到必要的保障,工资被拖欠的现象经常发生。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截止2003年,全国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高达1000亿元(34)。

中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群体中许多成员基本权利另一种受侵害的情况是,“不该拿的却被拿走了不少”。国家某部委课题组2002年底对66个城市城镇劳动力的大型调查(表10)显示,城市中所有行业中劳动力的工作时间均超出国家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的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中,批发和零售业行业人员超出的时间最多,每周工作时间达57.09个小时;其次是住宿和餐饮业,为55.85个小时;第三位的是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为52.33个小时。根据卫生部的调查,2002年各类职业病发病病例14821人,比2001年上升了12.1%。2000-2002年,职业病发病连续增长率都超过10%。有60%的乡镇企业没有配备任何防护设施;有90%的乡镇企业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有30%的乡镇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检出率高达15.8%(35)。在近年来迅速兴起的“圈地”狂潮中,作为农民基本生存保障线的土地权益损失极大。从1997年到2003年,中国的耕地面积已经净减1亿亩,全国设立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开发园)达6015个,其中70%是违规擅自设立的;共规划占地3.54万平方公里,比2003年底全国所有城镇建成面积还大8.9%(36)。在“圈地”狂潮中,农民的基本权利被严重侵害。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二至三成,企业占四至五成,村级组织占近三成,农民仅占5%至10%。从成本价到出

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农民的基本利益被严重侵犯。据国土资源部调查,浙江省上虞市2000年土地出让收入2.19亿元,其中征地补偿费只有591万元,仅占卖地进账的2.7%(37)。现在共有大约4000万人左右的失地农民,其基本生活状态大多不如以往。农民的基本权利被侵害状况还有一个突出的表现,这就是,在国家的“正税”之外,农民还要交纳许多额外的费用,如各种各样的集资甚至包括农网改造的费用,其数目总额往往要超过国家的“正税”。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以资代劳”等费用,全国人均约为180元,占上年人均收入的10%以上,占农民现金收入的16%,已远远超过“上年人均收入5%”的最高限。除此而外,农民负担还来自请客送礼、中小学乱收费、看病乱收费及高价电费等(38)。实际上,这是一种超经济剥夺的现象。现在,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实际上是由农民负担;庞大的基层政权的运转费用大部分也是由农民在承担。

表10分行业就业人员工作时间行业 上周平均工作天数上周平均工作小时

(包括加班时间)(包括加班时间)

农林牧渔业 5.6945.98

采矿业5.49 45.61

制造业5.65 46.53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38 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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