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污染、丢失等问题时由下道工序的单位承担责任。
三、专检:
所有分项工程、隐检、预检项目,必须按程序,作为一道工序,邀请专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第十七章 砼、砂浆试块制作、养护、试压制度
一、砼、砂浆试块各项目部必须指定专人制作、养护、试压。 二、试块的尺寸、数量、制作方法、养护、强度计算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规定。
三、制作试块所用材料,必须与施工所用材料一致,不得加料、补做,并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的监督下制作实施。
四、如果试块强度没有达到设计强度,应立即报告公司技术部门、监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分析原因,商讨补强措施,并做好记录。
五、在工程施工期间,砼、砂浆试块报告单由工地资料员保管,竣工后和其他技术资料汇总成册。
第十八章 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
施工操作要注重工序优化、工艺的改进和工序的标准化操作,通过不断探索,积累必要的管理和操作经验,提高工序的操作水平。确保操作质量,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种(特别是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做出示范样板,包括样板墙、样板间、样板件等,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
第十九章 成品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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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建筑产品的完整性和完美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项目部与班组签订成品保护责任制,由班组把责任落实分解到每一作业岗位。同时加强员工的成品保护教育,提高素质。
二、施工班组对前一班组作业完成的成品有责任进行保护。后作业班组不得对前施工班组完成的成品有污染或损坏。
三、对进场的设备、半成品等应指定位置堆放,并有专人负责保护,避免在施工安装前损坏或缺少零部件。
第二十章 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制度
一、竣工工程质量回访制度
为确保交付使用工程能够达到设计和用户要求,向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已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
1、单位工程在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三个月和一年后进行质量回访。 2、公司质量部门负责安排通知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的回访小组对竣工工程进行质量回访工作。
3、工程质量回访后,必须将质量回访记录等详细的书面材料报公司技术质量部门。
4、技术、质量部门对工程质量回访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由技术、质量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下发到项目部,项目部按照技术、质量部门的处理方案进行解决处理,一般质量问题项目部整改维修后须经公司技术质量部门验收,质量部题的处理均按施工验收规范和地方标准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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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工程质量回访检查中发现的属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工程项目部必须无偿保修,直至达到质量标准和用户满意签字。
二、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为使公司施工的单位工程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后所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达到用户满意,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竣工验收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未过保修期的单位工程。
1、单位工程保修项目与期限自办理交工之日算起,其内容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2)、电气照明保修期为2年。
(3)、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各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4)、供暖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
(5)、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2、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二天内必须派人处理。对顾客的投诉,在接到投诉后三天内必须进行回访和服务,上门实地察看,并落实必要的人、财、物。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凡属保修期外的工程维修,应根据实际情况与顾客商洽,落实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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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经费后,由公司或项目部派专人进行维修处理。
第二十一章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一、事故现场保护
1、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由管区负责人负责,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3、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二、事故上报
1、项目在事发当日由安质科长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上报公司安质科,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有关人员。
2、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告公司安质科,公司安质科视情况报集团(公司)安质科。
3、报告的内容包括:
(1) 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经理、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施工技术科位以及单位名称; (3)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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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4、隐瞒事故不报,一经发现加倍处罚 三、事故的调查处理 1、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1) 即查不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放过; (2) 找不出责任者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不放过;
(3) 拿不出解决办法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4) 事故处理意见落实不到具体人不放过。
2、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2)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 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4) 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5) 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向调查组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5、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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