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法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2008-12-25)(2)

2019-05-26 18:33

②发表在该年度CSSCI来源期刊上,每篇计13分;发表在该年度CSSCI来源期刊中的法学期刊上,每篇计16分。

③发表在权威核心期刊上,每篇计25分。

④论文在《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计20分。论点摘编100-1000字的,在原分数基础上加4分,论点摘编1000字以上的,在原分数基础上加8分,但总分都不超过20分。本项所定加分不再打折。

⑤对于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本人论文在5000字以上且同一本论文集中有教授或副教授独著论文的,计8分。

(3)课题研究与科技发明

a、课题研究及科技发明,均必须是通过相应评审、鉴定,取得了一定成果的,并以署名为准。

①院级计3分; ②校级计6分;

③地市级、省级以下,计10分; ④省级计15分; ⑤国家级计20分

⑥其他课题及发明创造,视情况参照前述级别情况分别计分。

【注】独自申请完成课题的或第一主持者乘以系数1.2;课题组成员大于3人的,主持者以外的其他成员乘以系数0.8。

b、课题不能在一个学年度内完成的,立项当年按上述分数的50%计分;结题当年再计算其余的50%分数。

3、发表学术论文 ⑴期刊

①发表在《党建星火》、《每月实习简报》、《新行》、《青年法学论坛》、《见习法官》、《四川大学学生学报》等学校或法学院主办的内部期刊上,每篇计1分。

②发表在经新闻出版部门登记且按照登记的刊名和期数出版发行的公开正规期刊上,每篇计2分;发表在法学公开正规期刊上,每篇计3分。

⑵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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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字以上的法学专业文章发表在报纸的理论版或者理论研究型政法专栏的,按以下标准计分;字数1000-2000字的,按字数比例折算。

新闻类文章不计分。

法学之外的其他专业文章发表在相应专版(专栏),按以下标准的60%计分。 ①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纸的专业学术版面上,每篇计10分。 ②发表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或其他中央政法单位所办重要政法类报纸的专业学术版面上,每篇计8分。

③发表在中央部、委、协会主办的机关报上,每篇计5分。 ④发表在其他有统一刊号的报纸上,每篇计2分。

【注】发表的文章如属一稿多投的情况,只计最高分数,不重复加分。 (二)竞赛获奖计分

积极参加各类竞赛,如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含口语和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全国、省市、校、院竞赛的获奖者按下表加分。以团体为单位参加竞赛获奖的,成员按相应等级得分的1/2加分:

国家级 省市级 校级 院级 特等奖 20 10 5 3 一等奖 15 8 4 2 二等奖 10 5 3 1.5 三等奖 5 3 2 1 优胜奖 3 2 1 0.5 (三)学生社会活动计分

1、各级学生干部,视其工作能力、对学校、学院学生工作的贡献,酌情计0-3分。 2、获得荣誉记分

校十佳学生会/红旗团委: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副书记计5分,主席团计4分,各部部长/评议会委员计3分,副部长计2分,干事计1分;

校级十佳班集体、党支部、团支部:成员每人计2分,起主要作用人员、主要组织者及答辩手计5分;

校级十佳文明寝室:寝室成员每人计2分,主要组织者计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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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其他荣誉的,如表彰为先进个人、军训优秀学员、实习中被评为优秀实习生等的计1分。 (四)文体活动计分

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大型文体活动并获奖的按下表计分:

【注】大型文体活动包括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文艺晚会、演讲、歌唱比赛、运动会、球类比赛、模拟法庭、辩论赛等。

由其他单位或机构组织的其他文体活动,经学工组统一认定后,比照本办法之规定进行评定。 1、体育类计分: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8 6 5 3 7 5 4 2 6 4 3 1 5 3 2 0.8 4 2 1 0.5 3 1 0.8 0.3 2 0.8 0.5 0.2 国家级 9 省市级 7 校级 6 院级 4 2、文艺类计分

一等奖 9 7 5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7 5 3 5 4 2 3 2 1 国家级 省市级 校级

法学院学生工作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加减分。 (五)考取资格、等级证书的计分

1、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计1分,三级计2分。

2、全国普通话等级考试:二甲计1分,一乙计1.5分,一甲计2分。 3、考取驾照的,计1分。

4、考取注册会计师的,计5分;考取一般会计师资格的,计1分。 5、考取其他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计1分。 (六)扣分项目

1、承诺参加某项活动,但又无故不参加的,一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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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不尽力、不称职的学生干部,辅导员根据记录情况,酌情扣1-4分。

3、在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经核实后扣去相应的全部创新能力分,且其基本素质分视为不及格,并予以院内通报批评处分。 (七)酌情计分

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学院的各项学生活动(比如运动会、文娱活动、模拟法庭、辩论赛等)或法律服务以外的志愿者服务等活动,认真完成各项学生工作,体现自己的组织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或者通过自己的行为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由辅导员视其情况酌情加1-5分。

第三章 实施办法

一、概述

1、为严肃认真、公正合理地完成对学生申报的综合测评的评定,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减少争议,达到公平、公正,扩大透明度,明确评定程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2、所有参与综合测评的同学享有申请测评小组具体成员回避的权利,享有对综合测评评审过程的知情权,享有不服评审结果的申诉权和异议权。

3、学生根据《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第二章分则部分(除该章的酌情部分)写出自评报告。

4、学生的自评报告和寒暑假社会实践报告等材料应当在新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个教学周内提交给各班学习委员,学习委员一并交到评审地点。

二、日常记录

1、各年级辅导员老师领导日常记录工作。

2、各项日常工作或活动的记录由具体负责同学或老师在工作或活动结束后,及时交予各年级辅导员老师处。

3、日常记录情况是评审小组核实同学申报的依据。 三、评议 (一)一般性规定

1、评审小组审核同学提交的自评报告。 2、评审小组的产生

每学年度开学第一个教学周内,由辅导员组织年级全体同学民主无记名投票选出8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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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加上本年级的辅导员共9人组成评审小组。

如被选出同学弃权,则据所得票数在其他同学中依次递补。

3、学生会学习部负责对产生的评审小组成员进行“测评办法”的操作教学。 (二)评审小组成员的回避

1、评审人员应当回避测评自己的自评报告。 2、小组内的成员间的测评,所有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3、在评审工作任务完成之后,在年级内民主地选出3名未参与评审的同学对评审小组成员的报告进行评审。

(三)证明规则

1、学生在自评报告中陈述的申报情况,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无法提供证明的,视为放弃该事项的申报。

2、评审小组主要对自评报告中的申报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原则上不主动调取同学无法调取的证据;评审小组也不得主动扩大同学自评报告的范围,或者自主增加同学自评报告未列的申报项目。

3、证据应当真实合法,需要加盖公章的,应当加盖。

4、所有证据证明材料,评审小组应当妥善保存,并接受同学的查询。 (四)评审程序 具体的评议工作程序为:

①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4个小组对自评报告根据日常记录小组备案的依据进行初审。

②初审结束后,将自评报告汇总后再交换发放给各组进行再审。

③初审和再审不一致的,提交全体评审人员讨论,讨论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进行表决,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制,即是只要达到或超过5票的视为通过。

④所有表决都必须当场同时完成,不得在表决结束后再发表个人意见,当场没有表决的,视为弃权。

各年级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评审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报学院学生工作组认定后实施。 (五)评审中争议的解决

1、评审存在争议的,由评审小组进行表决,报学院学生工作组予以认定。

2、表决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审小组应指定一名同学作为评审时的记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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