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审时发生分歧的部分及其解决过程进行记录,尤其载明保留意见同学的意见。
3、表决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弃权、保留意见;保留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以供查询。 四、公示
1、评审结束后即在年级内公示测评结果,公示的时间为连续的七天。 2、公示时,将同学的自评报告一并返还给申报同学,以便同学核对。
3、公示成绩的方式由各年级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决定,但该决定必选传达给每一位参评的同学,公示的方法和地点必须显而易见,不得制造或变相制造查询困难。
五、申诉与异议
1、同学对于公示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
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内可以向辅导员提出质疑、申诉。超过公示期间的,既不签字、也不提出申诉或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2、对于同学提出的质疑和申诉,辅导员认为评审理由确实充分的,可以不讨论直接向质疑同学说明理由,出示证明材料。
辅导员认为质疑可能成立的,应当召集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讨论,做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诉同学;确属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3、每位同学有权对他人的测评结果提出异议。
在辅导员老师出示相关评审材料后,提出异议的同学应当尊重他人的名誉与隐私,不得任意公开他人的评审材料。
4、同学通过向辅导员老师申请提出要求查询相关评审记录的,评审小组不得制造或变相制造困难。
5、申诉、异议的期限为整个公示期间。超过期限提出申诉、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 六、提起再次评议
1、在公示期间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有新的证明材料出现足以推翻同学本人或他人的测评结果的,可以直接或通过辅导员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提请再次评议。
2、再次评议仅针对证明材料直接指向的同学而进行。
3、再次评议的结果影响到整体测评排名的,予以更改但仅作公告。 4、对再次评议的结果不得提起申诉、异议。 七、监督
1、监督小组由学院团委评议会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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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小组不定时到测评地点实施监督,并且复审评审小组同学的自评报告。
2、从测评开始的第一天到公示期间结束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启用学工组专门的监督邮箱faxueyuancpjd@126.com,随时接受学生的监督、举报。
第四章 附则
一、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工作组。
二、在具体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各年级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经学院学生工作组统一讨论认定后实施。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之前的综合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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