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材(二级)1000(7)

2019-05-26 18:39

第二节 我国现行社会体育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全民健身计划纲要》

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时期更加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普遍增强人民体质的需要,在体育改革不断探索与深化的过程中,原国家体委在1993年《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制定全民健身计划的思路和任务。经过系统的调研和起草工作,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以法规性文件的形式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该文件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全民健身工作进行了纲领性的全面规划与部署,使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成为一项具有全局意义的规范性工作。

《体育法》关于“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规定,进一步确认了全民健身计划作为国家开展体育工作的重要形式,将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作为国家制度性的长期任务,有力地保证和巩固了全民健身工作的基础地位,使《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成为我国群众体育工作的总制度。

为了保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在各社会领域和行业的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和一些省市都制定了涉及社会各领域、各行业的实施性文件。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作为《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组织实施负责部门,先后制定了各阶段的实施性文件,如《关于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全民健身一二一工程”的意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一期工程第二阶段(1997一1998年)工作方案》、《全民健身计划第一期工程第三阶段(1999—2000年)工作方案》、《(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l—2010年)规划》、《(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第一阶段(2001-2005年)实施计划》等。

这些文件共同构建起《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制度体系,有力地保证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效落实。

二、社会体育组织制度

(一)全民健身领导机构制度

根据《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推行全民健身计划领导体制的要求,原国家体委在《关于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全民健身一二一工程”的意见》中,明确了各地要建立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领导、协调班子和办事机构的要求。到1999年,全国各省(区、市)、大部分行业体协、98%以上的地市、95%以上的县级地区,都成立了由政府领导同志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民健身工作领导机构,较好地发挥了对全民健身工作进行领导、规划、协调的作用。

(二)基层社会体育组织网络制度

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明确规定要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提出了制定和实施体育社团法规制度的任务。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快体育俱乐部发展和加强体育俱乐部管理的意见》中,将以开展群众健身活动为主的健身俱乐部作为现行体育俱乐部的基本类型之一,明确提出要把发展为群众健身提供组织、指导和服务的各种健身俱乐部,作为当前积极扶持体育俱乐部发展的重点。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发布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对开展体育健身、娱乐和休闲活动指导与服务为业务内容,以中心、俱乐部等为组织形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随着体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体育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的群众健身性体育组织有了较快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体育社会团体为线,以基层体育指导站、活动点、健身俱乐部为点的点线结合、覆盖面广泛的社会体育组织网络。

三、体育锻炼标准制度

(一)体育锻炼标准制度的发展

为了推动群众性锻炼活动的开展,在20世纪50年代国家推行《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的基础上,60年代以后逐步改为《体育锻炼标准制度》。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体委发布了再次修改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使《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为一项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基本体育制度。《体育法》关于“实施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进一步确立了这一制度的法律地位。

为了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于2002年制定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并发布了实施办法,规定该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军队和公安部门也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相应的体育锻炼标准。为了推动其他人群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国家体育总局等八部委于2003年发布了新研制的《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及其实施办法,使我国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制度日趋完善。

(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的规定,《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20~59周岁生理和心理健康的人群。该标准按照男女性别和20~39周岁、40—59周岁两个年龄阶段,将测试人群分为8个组别,锻炼和测试设耐力、速度、柔韧、灵敏、力量5大类指标,男女各23个项目,都是群众易于操作的内容,如5分钟上下楼梯、3000米健身跑等。该标准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施行工作,民族、农业、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各行业体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施行工作。街道、县、乡镇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该标准的施行工作,配备相适应的体育器材和设施,保证所需经费,培养和建立测试队伍。对达标测试优秀和良好人员及施行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国民体质测定与监测制度

(一)国民体质测定制度

为了指导群众科学地了解自身的体质状况,促进群众性健身活动的开展,原国家体委于1994年开始组织力量,进行部分人群体质测定标准的研制工作。在1995年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专门规定了实施体质测定制度,制定体质测定标准的任务。1996年,原国家体委发布了《中国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使国民体质测定工作逐步在全国城乡开展起来。成年人体质测定标准适用于18~60周岁的男性人群与18~55周岁的女性人群,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团体共同组织基层单位施行。自2001年起,国家体育总局又组织了幼儿、儿童和老年人群的体质测定标准的研制,并同时进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施行办法》的拟定工作,使我国的国民体质测定制度得到初步的完善。 (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逐步开展了大、中、小学生体质监测工作,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中,国民体质测定工作越来越得到国家的重视。《体育法》明确规定“进行体质监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也规定要定期公布全民体质状况。在对1997年原国家体委组织全国部分地区开展的成年人体质监测工作进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其他10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国民体制监测工作规定》。该法规规定,为了系统掌握国民的体质状况,国家对3~69周岁的中国公民,以抽样调查的方式,按照国家颁布的监测指标,每5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一次对监测对象的体质测试,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向社会公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形成全国的监测网络,负责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运行。学生的体质监测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2000年,我国首次组织了全国性的国民体质监测

工作。

五、城乡体育工作制度

(一)城市社区体育工作制度

在有关体育法规对城市体育工作进行多方面规定的基础上,1997年,原国家体委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其后又有一些体育法规包含有城市社区体育方面的内容,不断充实着我国城市社区体育工作制度。根据这些法规,社区体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采用多种方式,发动、引导、组织社区成员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提供门类众多的体育服务,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强体质,提高身心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社区生活。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体育工作的领导,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社区群众性体育活动。要加强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健身器材设备,做好合理使用和开放工作。要实行公益型社区体育经费管理方式,多渠道筹措经费。要加强社区体育组织和骨干队伍的建设,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体育活动。

(二)农村体育工作制度

我国对加强县和农村的体育工作先后制定过多部体育法规,2002年又发布了《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使我国的农村体育工作制度更为规范。根据该法规的要求,农村体育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农民为主要对象,以乡镇为重点,面向基层,服务农民;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以加强体育设施建设、繁荣农村体育为中心,深化体育改革,推动体育发展,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农民身体素质,丰富农村文化生活,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村体育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县可以建立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乡镇、村可以建立体育指导站,发展体育健身点。农村体育要在物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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