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开展活动、体育训练、体育骨干、体育产业等各方面,建立相适应的配套工作机制。
六、社会体育活动与竞赛制度
(一)各类人群的社会体育活动制度
《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从不同角度,对各级人民政府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开展好青少年儿童、职工、居民、农民、少数民族、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知识分子等各类人群的体育活动作出了规定。还有些专门性法规,分别对某一人群的体育工作下发了法规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重申的《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其他体育活动的通知》,原国家体委、民政部《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老年人体育工作的通知》,以及近两年国家体育总局与各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青少年、职工、农民、老年人、妇女等人群健身活动的文件,对规范、促进和保障各类人群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逐渐形成和不断完善各类人群的社会体育活动制度。 (二)全国性社会体育竞赛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在举办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同时,还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类人群的全国性体育竞赛活动,如职工运动会、农民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等。《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进一步作出规定,逐步完善群众性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加强对工人、农民、少数民族、残疾人以及各类学生运动会等的组织和管理,突出群众体育运动会和竞赛活动的群众性、健身性、民族性、趣味性,指导和推动全国性社会体育竞赛制度的不断发展。
(三)各类社会体育项目活动制度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央有关部委就发出《关于推行广播体操的联合通知》,先后推广了数套成年人和少年儿童的广播体操,
使广播体操制度成为一项群众广泛参与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体育活动制度。多年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还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法规文件,规范了对龙舟、轮滑、信鸽等社会体育活动项目的管理。为了加强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积极引导,国家体育总局发出《关于用科学的健身方法占领群众体育活动阵地的通知》,制定了《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运动项目的普及,国家体育总局发出《关于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推行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并发布了田径、游泳、篮球、健美操、举重、登山等项目的锻炼标准或业余标准,构成了内容丰富的社会体育活动与竞赛制度体系。
七、社会体育物质保障制度
(一)社会体育资金管理制度
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专门提出了体育部门要改善资金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群众体育事业费在预算中的支出比重,鼓励社会各界资助体育健身活动等资金保障要求。体育彩票的发行,为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将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的经费不足等,作为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开支范围,并确定国家体育总局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资金为年度公益金收入总额的60%,为拓展全民健身的资金来源建立了制度性保证。 (二)社会体育设施管理制度
早在1986年,原城乡建没部和国家体委就发布了《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暂行规定》,保证城市居民享有基本的体育设施条件。其后在有关的群众体育法规中,都对健身场地设施予以重视和强调。在《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对城乡体育设施问题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乡镇应随着经
济发展逐步建设和完善体育设施,严令禁止侵占、破坏体育设施的行为,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国家体育总局还决定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捐赠兴建公益性的体育场地设施,将该设施命名为“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并于2000年发布了《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原国家体委还单独或联合制定了许多有关体育场地设施向群众开放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文件,形成了社会体育场地设施从规划、建设到使用、开放、管理的一整套法规制度。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开放、维修、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强调必须充分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为加强群众健身的场地设施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规保障。
八、社会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一)全国性体育市场宏观管理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体育产业化的发展进程中,原国家体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培育体育市场,加速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意见》、《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通知》、《体育产业发展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我国体育经营与体育市场的宏观管理不断进行规范。在《体育法》中也做出了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规定。在有关法规确定的体育经营与市场活动范围中,明确将体育健身、体育娱乐以及相关的表演、培训和技术与信息服务等,作为其中的基本内容。在法规中确定的体育经营活动主管部门、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申请与审批程序、有关经营服务要求等,也是从事社会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执行的基本规范。另外,在根据
有关法规建立的各类体育项目经营、体育广告经营管理、体育比赛转播管理等法规制度,同样也适用于社会体育工作领域。 (二)地方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在我国地方体育立法的加速发展中,体育经营与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占有较大的比例,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和政府在五六年间制定了四十多部有关体育经营与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一些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一些相关的内容规定;有的地方还出台了相配套的台球、保龄球、武术、气功、水上等单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上述地方法规中,普遍明确了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等部门的体育市场管理责任,规定了体育经营者和体育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并建立了体育市场管理资质证书、体育经营审查许可等基本制度。这些体育市场经营法规制度中,同时也包含了社会体育的有关内容和要求。
第三节 社会体育工作的有关法规知识
一、订立和履行社会体育的有关合同 (一)订立和履行社会体育劳动合同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从事某一岗位的职业性社会体育工作时,便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体育劳动关系。无论是长期工作还是短期工作或是临时工,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基本条款以及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规定的情形外,一般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劳动者有因职业病或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等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订立和履行社会体育技术合同
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的社会体育指导工作,往往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内涵,在某些必要的情况下,需要订立和履行体育技术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中,涉及较多的是体育技术咨询合同和体育技术服务合同。
体育技术咨询合同是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体育项目或活动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而订立的合同。体育技术服务合同是为解决特定的体育技术问题、完成某一体育技术工作或进行体育技术培训而订立的合同。订立体育技术合同,除应坚持一般的合同法律原则外,还应有利于体育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体育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体育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项目名称;咨询或服务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期限、地点和方式;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风险责任的承担;成果归属和收益办法;验收标准和办法;报酬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条款。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除当事人协商同意或符合法定特殊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订立和履行社会体育赞助合同
争取社会赞助是开展社会体育经常需要进行的一项工作,为保证赞助行为的有效性,应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接受赞助方的组织及其活动性质,体育赞助合同的依据和效力可大体分为以下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