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行政处罚。
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旁证的,对检测单位和旁证人员分别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未按规定取样、见证、旁证的,该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由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区监督站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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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
产品或项目 预计检验 总批次 见证取样、送检批 次 预计实施时间 备注 监理工程师: 见证员:
监理单位
注明: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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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见 证 取 样 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见证记录:
样品名称 [1]取样依据: [2]取样方及见证方均确认所取样品能代表本批产品质量; 取样员签名 见证员签名 及岗位证书号码 及岗位证书号码 本表一式两份,分别归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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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级别 品种 强度代号牌号 (标号) 批号 质保书编号 取样数量 代表数量 标识、封样方式及内容 旁证人员 签名 附件3 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
共 页 第 页 工程名称 检测单位 取样日期 备 注 取样部位 取样数量 取样人 见证人 施工单位 见证材料 类 别 旁证人 送检日期、数量 报告编号 检测结果 注: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监理工程师: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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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或产品 应检总批次 见证取样批次 见证送检批次 不合格总批次 备注 建设单位: 签约的检测单位:
共 页 第 页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试验人员(取样员):
施工单位 监理工程师(见证员):
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监理单位人员确认相关信息属实后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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