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
检测单位见证取样旁证抽查表
抽查 检测单位 名称 写明被抽查检测单位名称,地址及负责人 1. 旁证人员 1.1旁证人员持证上岗。 1.2旁证人员无证上岗。 2. 检测合同 2.1检测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签订时,检测单位对取样员、见证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对,在确认其任职条件满足本《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后完成取样员、见证员的指纹或人脸图像采集工作。未发现超资质承接检测业务情况。 2.2检测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签订时,检测单位应通过监理企业资质备案及信用系统和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分别核查该项目的取样员和见证人员是否与备案一致,若不一致应告知监督机构。签订检测合同后,准备实施见证送检前,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到检测机构采集指纹或人脸图像。 3.样品管理 3.1未发现检测单位受理无见证标识的见证样品的情况,有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方才接受见证送检的试样;按规定留置试件(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7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天;不合格样品应按规定留置)。 3.2存在检测单位受理无见证封样的见证样品或无见证人员见证送检的试样情况,未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即接受见证送检的试样;未按规定留置试件。 第 页 共 页 抽查记录 4.旁证 4.1检测单位按规定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并做好旁证记录或安装远程视频系统并远程监控取样过程,有视频资料。 4.2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参与现场见证取样,未做好旁证记录且未安装远程视频系统,未远程监控取样过程,无视频资料。 5.记录 5.1相关设备运行记录完整真实,并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按分类流水编号、与原始记录、委托单一致、原始记录的信息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以保证其能再现。 5.2相关设备运行记录不完整或不真实,或未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未按分类流水编号、或与原始记录、委托单不一致、原始记录的信息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6.检测不合格情况上报 6.1有建立不合格(或未达到设计值要求)报告台账记录;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质量检测委托方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2未建立不合格(或未达到设计值要求)报告台账记录;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未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质量检测委托方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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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旁证人员无相应上岗证书的,责令该检测单位进行整改,并可记录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2.未按规定采集指纹或人脸图像的,责令该检测单位进行整改,并可对检测单位记录不良记录;检测单位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送检单位和供应商的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报告无效。 3.样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该检测单位进行整改;检测单位受理无见证标识的见证样品或者无见证人员陪同送样并接受身份信息核对的见证试样,该见证报告无效,并可对检测单位记录不良行为。 4.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旁证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可对检测单位和旁证人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处理意见 5相关设备运行记录不完整或不真实,或未妥善保存,样品编号未按分类年流水,或没有唯一标志,责令该机构及时整改。 6.未建立不合格台账或复检台账或有意隐瞒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未在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质量检测委托方和监理单位以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予以责令整改,并可记录其不良行为记录。 备注 对上述事实有无异议:
试验室(检测单位)负责人(签字):
检测单位:
监督抽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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