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 距 方 位 低层 多层 ≥6m ≥8m ≥8m ≥10m 注:山墙有窗户的,其间距适当增加。 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00~16:00时),并符合下列规定: 表(六)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按表(六)控制:
间 距 类 区 方位 I类地区 II类地区 间 距 方 位 0°~45° >45° H<50m H≥50m H<50m H≥50m 24+0.2H 29+0.1H 22+0.1H 25+0.05H 27+0.2H 32+0.1H 24+0.1H 27+0.05H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 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高度;
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之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45°)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45°)的规定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高度计算间距,但最小值为13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表(三)控制,且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13m。
第二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表(六)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六章 建筑退让与离界
第二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必须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规定并符合消防、防汛、环保、交通安全、市政设施和环境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七)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表(七) 间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距 间距类 类 离界距离(M) 最小离界距离(M) 离界距离(M) 最小距离(M) 区 区 间 距 方 位 朝 向 主要朝向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0.5L 0.5L S-12 0.6L 0.6L S-12 3 6 14 3 3 6.5 5 8 17 4 5 9 3 6 9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6.5 5 8 12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9 I 类地次区 要朝向 主II 类地要多层 朝高层 向 次低层 多层 高层 区 要朝向 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L=Max(H,S)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基地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确定离界距离,无详细规划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表(七)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特殊情况达不到最小离界距离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核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五)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布置图)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六)毗邻用地建设
1、如用地权属界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五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本着利益均衡原则进行调整用地界线,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表(七)中的最小距离。
2、如相邻方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离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书面同意,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七)教学楼、病房等建筑离界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
(八)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自身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表(八)控制,同时应符合第五章间距要求和第七章高度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表(八) 道 路 红 线 宽 退 让 区位 距 主干道 W≥40 次干道 30≤W≤45 支路 15≤W≤30 离 (m) 建 筑 高 度 (m) (m) I 类地区 II 类地多、低层H<24 高层24≤H<50 高层50≤H<100 多、低层H<24 高层24≤H<50 6 10 12 8 15 4 8 10 6 12 3 6 8 5 10 区 高层50≤H<100 18 15 12 ①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根据衡阳市总体规划确定,退让道路总体规划另有要求的,按总体规划执行。
②H指建筑物高度,W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③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
④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⑤超高层建筑(H≥100m)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以上距离(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三十条 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算起)不小于80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
(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人流集数,停车泊位、环境景观等要求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 规划区外沿公路两侧建设应遵从以下规定:
(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1、国道不少于20m; 2、省道不少于15m; 3、县道不少于10m; 4、乡道不少于5m;
5、高速公路(含匝道)沿线两侧自道路红线100m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需设置停车场、加油站等服务设施,必须符合高速公路建筑的规划要求。高速公路连接道两侧自道路红线50m范围内为建筑控制区。
在公路建设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其边缘与国道、省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0m,与县道、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m,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旁建房,离防洪堤背水坡堤脚的距离控制在30m以上;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建市政公用设施,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确定,同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除应符合铁路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