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3)

2019-06-11 11:35

专用线(直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直线)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并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大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四)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区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建(构)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详规要求,除满足日照、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以及城市规划已确定的景观走廊和其它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在历史文物保护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划与规定。

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退让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红线的长度,W——道路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退让距离。 计算方法详见附图(六)与附图(七)。

第四十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紧邻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性空间的,应体现资源共享,其高度,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政管线综合应符合附表(三)至附表(七)的要求,并符合有关的标准与规范。

第四十三条 除有关规划中有规定的以外,现有城市道路(包括支路)原则上不得废除。 第四十四条 城市各级道路的规划,必须以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为依据,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网规划原则:

1、功能明确,结构清晰,分布均匀。 2、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貌和建筑现状。 3、有利于城市土地综合开发和改造利用。 4、有利于近期建设和远期规划相互配合。 (二)道路路幅要求: 1、快速路≥35m; 2、主干路≥40m; 3、次干路≥30m;

4、居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24M; 5、小区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16M; 6、组团级道路:红线宽度不少于10M; 7、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0M。 (三)道路交叉口:

1、尽可能采用“十字”交叉,其交角不宜小于75°,力避“Y”型和“错位”交叉方式。 2、交叉口转弯半径(R): 主干道:R≥25M 次干道:R≥15M 小区内部道路:R≥10M

3、交叉口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其停车视距参照表(九): 城市道路停车视距建议值 表(九) 计算车速10 15 20 25 30 35 (KM/H) 停车视距(M) 10 15 20 25 30 35 40 40 45 45 50 60 60 70 80 110 4、立体交叉口边缘外四周15M范围内为控制范围,不得有建(构)筑物。 (四)道路纵坡及坡长要符合表(十)的规划:

道路纵坡及坡长控制指标 表(十)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 步行道 施。

第四十六条 在城区范围内,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城市广场和重要景观地段以及商业街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款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四十七条 电力线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一)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如下: 10KV 5米(自导线边缘延伸距离) 35KV 12~20米(高压走廊宽度) 66~110KV 15~25米(高压走廊宽度) 220KV 30~40米(高压走廊宽度)

≥0.2 ≥0.2 ≥0.2 最大纵坡(%) ≤8.0 ≤3.0 ≤8.0 最大坡长(M) L≤200 L≤50 第四十五条 新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时,根据道路性质与规范要求确定是否建设无障碍设

330KV (35~45米)(高压走廊宽度) 500KV (60~75米)(高压走廊宽度)

(二)地下电力电缆路线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八条 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第四十九条 小区、住宅组团建设或单项公共建筑的新建,必须配套公用停车场(库),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十一)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7.5 商业中心 集贸市场 饮食店 医院、门诊所 求。

(一)自行车停放场(库)面积(平方米): 1、机关办公楼:总建筑面积×0.025;

2、旅馆、宾馆、酒店、招待所、街道工业、一般业小商店:职工总人数×0.375; 3、商贸大楼、医院、肉菜市场、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0.048; 4、文物参观点、游览点(含公园内):总占地面积×0.006; 5、展览馆:总建筑面积×0.06;

6、影剧院、会议中心:总座位数×0.24; 7、体育场(馆):总座位数×0.24; (二)汽车停放场(库)面积(平方米):

1、中、高档旅馆、酒店、宾馆、招待所:总客房数×6; 2、普通旅馆、招待所:总客房数×3; 3、饭店、茶楼:总营业面积×0.3;

4、高档写字楼、办公楼:总建筑面积×0.2; 5、普通办公楼:总建筑面积×0.1; 6、普通商业大楼:总建筑面积×0.06; 7、外贸商业楼、金融大楼:总建筑面积×0.2; 8、市、区级医院:总床位数×2; 9、展览馆:总建筑面积×0.2;

10、影剧院、会议中心:总座位数×0.7; 11、体育场(馆):总座位数×0.7;

12、文物参观点、游览点(含公园内):总用地面积×0.015;公园、风景区:总用地面积×0.006。

上述指标要求,不包括单位拥有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放场(库)面积。

第五十一条 居住区、小区、组团等应严格按规范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服务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车位/100㎡建筑面积 7.5 7.5 3.6 1.5 机动车 0.3 0.3 - 1.7 0.2 第五十条 公建按下列要求配建自行车与机动车停车场(库),同时应符合其专业规范要

用房),社区内商用、住宅综合楼建设原则上取消。

第五十二条 人防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和人防工程部分等有关规范执行;减震设防设施按国家减设防的有关规范执行。

第九章 绿地

第五十三条 绿化配置应体现地方特色,我市市树为香樟,市花为月季花和茶花。 第五十四条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1、绿地率:不低于35%。

2、居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按表(十二)规定执行。 表(十二) 中心绿地 居住区公园 小游园 组团绿地

第五十五条 单位建筑基地内的绿地尽可能集中连片布置,集中连片绿地面积应与总绿地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用地60%。

2、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单位应符合其专业规定要求并不少于60%。 3、其他类别建筑基地30%。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原则上不得毁坏现有绿地进行建设。的确需要的,必须取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手续,方可进行规划审批,并需交纳绿地占补费。

第五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时,道路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三)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四)红线宽度小于40米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十章 其 他

第五十八条 城市街道空调要规范安装,不准安装在人行道上等有碍市民工作和生活的场所。

第五十九条 城市房屋的防盗网只能安装内置网,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准安装防盗网,防盗网安装要漂亮考究,与城市形成整体和谐美。

第六十条 要逐步消除城市中的“插花地”,“插花地”未消除之前,在“插花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本《技术准则》。

要求 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灵活布置 最小规模(ha) 1.0 0.4 0.04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准则是实施《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具体技术规定,由衡阳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准则若与国家修订或新颁布的规范相矛盾,按国家修订或新颁布的规范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但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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