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生血管生成抑制剂 沙利度胺
【适应证】
可用于多发性骨髓瘤(MM)的治疗,亦在肾癌、肉瘤、肺癌, 胶质瘤、皮肤癌和乳腺癌等多种恶性肿瘤中具有一定的疗效。
【注意事项】
1.主要副作用为头昏,倦怠,嗑睡,恶心,腹痛,便秘,面部浮肿,面部红斑、过敏反应及多发性神经炎等。
2.禁忌:①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②儿童禁用;③对本品过敏者禁用;④驾驶员、机器操作者禁用。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
【适应证】
本品联合长春瑞滨和顺铂化疗方案用于治疗初治或复治的Ⅲ/Ⅳ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注意事项】
1.过敏体质或对蛋白类生物制品有过敏史者慎用。 2.临床使用过程中需定期监测心电图。 3.禁忌:心、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六)表皮生长因子受体抑制剂 吉非替尼、厄洛替尼
【适应证】
用于治疗既往接受过化疗或不适于化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厄洛替尼联合吉西他滨可用于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胰腺癌的一线治疗。
【注意事项】
1.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是皮疹和腹泻。
2.偶可发生急性肺间质性病变,部分患者可因此死亡。
3.已观察到无症状性肝转氨酶升高。因此建议定期检测肝功能。 4.服用华法令的患者应定期监测凝血酶原时间或INR的改变。 5.EGFR突变检测,可指导用药。
6.禁忌:①对本品及成分过敏者禁用;②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七)基因治疗
重组人p53腺病毒注射液
【适应证】
与放射治疗联合可用于现有治疗方法无效的晚期鼻咽癌患者。 【注意事项】
1.部分患者用药后出现 I/II度自限性发热。一些患者会出现寒战、注射部位疼痛、出血。其他有可能偶尔出现的不良反应是恶心、呕吐、腹泻、消化道出血和应激性过敏反应。
2.本品为瘤内注射用药,使用时应充分考虑肿瘤转移的可能性。
3.禁忌:①在患者有全身感染、发热等中毒症状时禁用;②对本品过敏者禁用;③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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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多靶点小分子抑制剂 甲苯磺酸索拉非尼
【适应证】
不能手术的晚期肾细胞癌;无法手术或远处转移的原发肝细胞癌。 【注意事项】
1.手足皮肤反应和皮疹是最常见的不良反应。
2.服药后患者高血压的发病率增加,多为轻到中度,应常规监控血压。对于发生心肌缺血和/或心肌梗死的患者应该考虑暂时或长期终止索拉非尼的治疗。
3.对合用华法林的患者应常规检测凝血酶原时间、INR值并注意临床出血倾象。 4.需要做大手术的患者建议暂停索拉非尼。
苹果酸舒尼替尼
【适应证】
1.甲磺酸伊马替尼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的胃肠道间质瘤(GIST)。 2.不能手术的晚期肾细胞癌(RCC)。 3.晚期胰腺等内分泌肿瘤的治疗。 【注意事项】
1.最常见不良反应包括疲乏、食欲减退、恶心、腹泻,此外皮疹、手足综合征、皮肤变色、味觉改变也常发生。
2.若出现充血性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建议停药。心脏射血分数<50%以及射血分数低于基线20%的患者应停药和/或减量。
3.本品可延长Q-T间期,且呈剂量依赖性。应慎用于已知有Q-T间期延长病史的患者、服用抗心律失常药物的患者或有相应基础心脏疾病、心动过缓和电解质紊乱的患者。
4.使用期间如果发生严重高血压,应暂停使用,直至高血压得到控制。 5.禁忌:对本品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 四、肿瘤治疗辅助药物 (一)造血生长因子
造血生长因子是促进骨髓造血细胞分化、增殖和定向成熟的一系列活性蛋白,临床使用的均为基因重组注射剂,主要包括:
1. 集落刺激因子(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CSF):主要有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 ,G-CSF)和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macrophage-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GM-CSF);
2. 白细胞介素-11(Interleukin 11 ,IL-11); 3. 红细胞生成素(Erythropoitin,EPO); 4. 血小板生成素(thrombopoietin,TPO)。
此外,含刺激造血细胞生成有效成分的口服药物有促核酸代谢药物(如维生素B)、小檗胺、茜草双脂、茴香烯、氨肽素等;也有些中药单药或复方制剂在临床使用,如:人参、黄芪、党参、女贞子、鸡血藤、枸杞子、地黄、川芎、苦参、刺五加、茜草、灵芝、三颗针、淫羊藿、皂矾等。
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
【适应证】
1.干细胞移植后促进中性粒细胞生成。恶性实体肿瘤、白血病化疗后的中性粒细胞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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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伴发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先天性、特发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等。
2.治疗性用药。放疗、化疗后中性粒细胞数量降低时使用,剂量较大,时间较长。 3.严格选择后的预防性用药。个别骨髓造血功能较差者,在中性粒细胞尚未明显下降时使用本药,可避免由于化疗或放疗引起严重骨髓抑制。
【注意事项】
1.限中性粒细胞减少患者使用。
2. 骨髓幼稚细胞未充分降低或外周血存在未成熟细胞的髓性白血病患者慎用。
3.对本类药物或其它基因重组制品有过敏反应者禁用;肝、肾、心、肺功能重度障碍者慎用。
4.避免与化疗或大面积放疗同步使用:化疗结束后24~48小时使用;停药至少48小时后,方可进行下一疗程放、化疗。
5.首选皮下或肌肉注射,除非紧急情况下,不主张静脉注射。 6.儿童应用剂量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一般与成人相同。
7.常见不良反应:发热、头痛、肌肉疼痛、皮疹、骨痛等,多可耐受。少见不良反应有低血压、恶心、腹泻、水肿、过敏、毛细血管渗漏综合征、呼吸困难等;偶见休克、间质性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罕见并发症有脾肿大甚至脾破裂出血,均应即刻停药及时处理。少数患者周围血中出现幼稚粒细胞,应停药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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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药期间定期检查血象(一般隔日一次),当中性粒细胞升至5.0×10 /L(白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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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升至10.0×10 /L)以上时应及时停药。
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
【适应证】
为骨髓基质细胞产生的多效应细胞因子,作用于巨核细胞分化的早期阶段。主要用于干细胞移植后、化疗放疗后骨髓严重抑制和中性粒细胞减少的患者。基本用药方法与G-CSF相同。
【注意事项】
1.常见不良反应是发热、皮疹。少见低血压、恶心、水肿、胸痛、骨痛和腹泻。罕见变态反应、支气管痉挛、心力衰竭、室上性心律失常、脑血管疾病、精神错乱、惊厥、呼吸困难、肺水肿和晕厥等。可伴发多浆膜炎综合征,如胸膜炎、胸膜渗液、心包炎和体重增加,可用非甾体抗炎药控制,常与超剂量用药有关。
2.有过敏史者慎用,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患者禁用。 3.避免与放、化疗同步使用(参见G-CSF)。
4.偶可引起血浆白蛋白降低,如同时使用血浆白蛋白结合率较高的药物,应注意调整药物剂量。注射丙种球蛋白者,应间隔1个月以上再使用本类药物。
5. 对某些肿瘤细胞尤其是髓性白血病细胞有刺激作用,用药过程中若肿瘤进展或周围血中原始细胞增多应停用。
6.老年患者用药应注意剂量和间隔,慎重给药;儿童、孕妇、高血压患者及有癫痫病史者慎用。
7.治疗反应和耐受性个体差异较大,用药期间定期检查血象。
白细胞介素-11(IL-11)
【适应证】
适合多种原因导致的血小板减少症。在肿瘤化疗中可做预防或治疗用药。基本用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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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CSF相同,二者可同时使用。
【注意事项】
1.IL-11的大部分不良反应为轻至中度,停药后能迅速消退。约10%患者有不良事件出现,主要为水肿、发热、结膜充血、呼吸困难及心律失常等,使用期间应注意毛细血管渗漏综合征的监测,如体重增加、浮肿、胸腹腔积液等。
2.对IL-11过敏者禁用,对血液制品及大肠杆菌表达的其他生物制剂有过敏史者慎用。 3.器质性心脏病,尤其充血性心力衰竭和有房颤、房扑病史者以及血液高凝状态疾病、近期发生血栓病者慎用。
4.避免与放、化疗同步使用(参见G-C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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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血象,血小板升至100×10/L时应及时停药。
红细胞生成素(EPO)
【适应证】
肾性疾患引起的贫血是EPO的首选适应证;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恶性肿瘤及化疗引起的贫血;还可减少手术中的输血量。对失血性贫血、红细胞减少症及铅中毒所致贫血无效。
肿瘤患者应用EPO须符合如下条件:
红细胞压积(HCT)<30% 或血红蛋白浓度(Hb)<90 g/L,再加上以下5项中任何一项:①正在接受化疗或放疗;②肿瘤侵及骨髓;③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④转铁蛋白饱和率<20%;⑤血清铁>100 ng/ml。
【注意事项】
1.血清EPO>200 mg/L者不推荐使用;难以控制的高血压患者、孕妇、有感染者及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不良反应为血压升高、心悸、头痛等,可随剂量增加而加重。偶可诱发脑血管意外或癫痫发作、过敏反应、转氨酶升高、高血钾等,有可能促进血栓形成。
3.治疗中应每周检查血象,如2周内HCT增加4%,则剂量减少50%;如4-6周后HCT增加少于50%,应提高剂量50%;最大剂量不超过300 U/kg。若HCT>30% 或Hb≥120 g/L,可考虑停药。
4.若血清铁<100 ng/ml,给予EPO时应补铁,使转铁蛋白饱和度维持在20%以上。 5.用药后2-4周起效,如果连续用药12周仍无效,可以停用。
血小板生成素(TPO)
系我国享有自主知识产权首先研发的肝脏合成的促血小板生成因子,可全程调控巨核细胞分化、成熟、释放血小板。
【适应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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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治疗实体瘤化疗后所致的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低于50×10/L,且医生认为有必要进行升高血小板治疗的患者。
2.恶性实体瘤化疗预计可能引起血小板减少及诱发出血时,可于化疗结束后6-24小时使用。
3.化疗中伴发白细胞严重减少或贫血时,可分别与CSF或EPO合并使用。 【注意事项】
1.偶有发热、肌肉酸痛、头晕等“类感冒症状”,对症处理后,多可自行恢复。
2.过敏、严重心脑血管疾病、血液高凝状态、近期发生血栓者禁用;合并严重感染者,应控制感染后再使用;对孕妇及哺乳妇女的用药安全性尚未确定,原则上不宜应用。
3. 个别特异体质者常规应用即可造成血小板过度升高,须有经验的临床医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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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隔日一次检查血象,血小板计数达到所需指标时及时停药。 (二)止吐药
止吐药的作用机制各异,可大致分为:
1.P物质/神经激肽-1(NK1)受体拮抗剂,如:阿瑞吡坦(Aprepitant)。 2.5-羟色胺(5-HT3) 受体拮抗剂:包括昂丹西酮(Ondansetron)、格拉司琼(Granisetron)、托烷司琼(Tropisetron)、多拉司琼(Dolasetron)、帕洛诺司琼(Palonosetron)等。
3.多巴胺受体阻断药:多潘立酮、甲氧氯普胺、丁酰苯类药物(如:氟哌啶醇)。 4.皮质类固醇激素:地塞米松、甲泼尼龙等。
5精神类药物:苯二氮类(如:劳拉西泮、奥氮平等)。 6.吩噻嗪类药物:氯丙嗪。 【选用止吐药的原则】
1.化疗所致呕吐:根据患者化疗呕吐风险分级及病情需要选用相应的止吐药。
①高致吐风险药物化疗:联合应用5-HT3受体拮抗剂、地塞米松和NK1受体拮抗剂。低治疗指数止吐药(甲氧氯普胺、丁酰苯类和吩噻嗪类)不作为首选药物,仅用于无法耐受上述止吐药或效果不佳者。
②中致吐风险药物化疗:5-HT3受体拮抗剂和地塞米松二联治疗。 ③低致吐风险药物化疗:地塞米松止吐。
④极低致吐风险药物化疗:不必常规应用止吐药。
⑤既往用药后呕吐控制不佳者:化疗前提前个体化给予止吐药,如单次应用地塞米松、口服甲氧氯普胺或吩噻嗪等。
⑥预防化疗后迟发性呕吐:地塞米松和阿瑞吡坦二药联合,可应用于所有接受顺铂和其他高致吐风险药物化疗的患者。
2.放疗所致呕吐:口服或静脉应用5-HT3受体拮抗剂,合用或不合用口服地塞米松。 3.预防用药:治疗前可口服抗焦虑药物(劳拉西泮、阿普唑仑等)。 【注意事项】
1.有些化疗药(如:环磷酰胺、多西他赛)和皮质类固醇激素是 CYP3A4 的底物,阿瑞吡坦是CYP3A4的中度抑制剂,使用时应减少化疗药及激素剂量,不适用于含皮质类固醇激素化疗方案的患者。
2.甲氧氯普胺与抗胆碱药有拮抗作用,使地高辛、甲氰咪胍吸收减少,增加乙酰水杨酸、左旋多巴、锂盐、乙醇和地西泮等的吸收,不能与吩噻嗪、噻吨和丁酰苯类药物同时使用,否则易致锥体外系不良反应。禁用于接受单胺氧化酶抑制剂、三环类抗郁药和拟交感类药物、机械性胃肠梗阻、消化道出血和穿孔、嗜铬细胞瘤及过敏者。
3.多巴胺受体拮抗剂可促泌乳素分泌,不宜用于乳腺癌患者。
4.多潘立酮、莫沙必利等的严重不良反应为Q-T间期延长、晕厥、室性心律不齐等,可导致死亡。尤其是在与咪唑类、大环内酯类等药物合并使用时容易发生。多天连续应用多巴胺受体拮抗剂时会发生急性肌张力障碍,需接受数日治疗的患儿不宜选用该类药物。
5.联合化疗时,应根据最高致吐风险级别的化疗药给予止吐药。 6.劳拉西泮和苯海拉明是有效的止吐辅助药,但不宜单独应用;
7.5-HT3受体拮抗剂止吐效果相似,副作用轻微,可互相替代;等效剂量时,皮质类固醇激素具有相同的疗效和安全性,也可互相替代。
8.口服给药疗效与其他途径相当,且更为安全、方便,也可以经静脉、肌肉和直肠给药。
9.除化疗外,肠梗阻、前庭功能紊乱、肿瘤出现脑转移、电解质失衡、同时口服阿片类药物等也可导致患者呕吐,应注意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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