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水行政执法情况调查报告(4)

2010-06-17 19:30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筹水行政执法工作,健全流域水法制体系。
加强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推进流域水法规体系建设,加快制定流域管理配套法规。用科学发展观统筹水行政执法工作,与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增加沟通,争取在地方性法规批准施行前做好流域行政法规和地方水法规的协调工作,为流域水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保障。加快研究制定淮河流域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的前期工作,为上级部门立法提供参考。

(二)建议全国人大建立地方性法规审查制度。
鉴于部分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等相冲突,建议全国人大建立地方性法规审查制度。全国人大法工委专设“法规审查备案室”,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前审查,并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的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予以修订或废止。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防止行政管理工作中中央管理与地方管理的冲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水。

(三)进一步提高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
针对淮河流域水行政管理工作的现状,建议上级部门通过立法授权或委托赋予流域管理机构更多的职能与权限,进一步提高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协调能力,为流域管理机构当好河流生态代言人创造条件,在为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防洪、供水安全的同时,维持河流健康生命,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为流域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四)建立流域和区域水行政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淮河流域内各水系大部分为跨省河流,水事关系错综复杂,省际水事矛盾突出。水资源以流域为单元,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生态等功能之间相互联系。因此,必须探索实践《水法》确立的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才能实现以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应尽快建立淮河流域防洪减灾协调机制、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协商机制、流域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协调与监督机制等。

(五)尽快明确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水行政执法事权划分。
流域与区域水行政执法的事权划分不明,直接影响了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单位有关部门应对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单位的水行政管理职责和职权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间在职责上的相互配合等,逐条细化,充分沟通协调后,拟订出流域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指导流域水行政管理工作,也为以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价值参考。同时,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尽快对流域与区域水行政执法事权给予明确划分,进一步规范流域执法与行政区域执法的关系,协调力量,避免执法空白地带的存在,二者形成有机结合,拓展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空间。

(六)加强流域水行政执法建设,创建流域综合执法新模式。
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基本要求。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管理创新,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利执法体制,健全流域水行政执法网络,维护流域正常的水事秩序。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等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同时应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探索创建流域综合执法的新模式,提升流域水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和工作效能。

(七)增加水行政执法建设投入。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确立,对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管水提出了新要求。水行政执法工作要适应新时期水利可持续发展需要,必须增加投入,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装备;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水行政执法能力;设立水行政执法专项经费,保证经费来源等。建议水利部与财政部协调,明确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津贴、人身伤害保险等保障措施,解除水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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