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行政公开存在的问题及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影响
任何政府,不仅是一个体系,而是一个过程,政府过程一般为输入、转换、输出、监督、反馈等几个阶段。中国政府的过程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信息输入不公开,某些决策“暗箱”操作。多年来,中国政府尽管一直倡导政务公开,但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和机制的约束,政务信息及时发布仍未达到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要求。政府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制定和发布过程中,基本实行内部“红头文件”的方式层层下发,透明度不高,社会公众的知晓也很低,在中国的企业和公民心目中,政府始终蒙上一层神秘的高楼深院的朦胧面纱。我国目前在不少地方和部门都不同程度存在地方割据、行业垄断等市场壁垒。有些地主政府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阻挠外地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违规出台种种“土政策”,实施严格的准入限制,乱设卡、乱收费、乱检查,同时又禁止本地资源、资金流向外地,美其名曰:“肥水不流外人田”,人为限制资源按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在不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画地为牢,大搞“诸侯经济”。这种地区封锁、行业割据局面,已严重影响国内产业的正常发展。信息输出即执行不透明、监督不力、反馈不实。有的认为行政公开是老一套,搞形式,没有必要,不想公开;有的担心行政公开后群众知情会找麻烦,难管理,不敢公开。所有这些不仅影响到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且会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影响到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虽然经过这十几年的改革,我国在贸易法规、政策的国际透明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上符合了WTO的要求,但距WTO国际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透明度原则对我国行政公开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树立服务行政的观念。只有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才能谈得上行政公开的问题。在服务行政中,政府及其公务员是公民的公仆,行政服务具有契约性,政府的信条是服务人民,视行政服务为一种责任、义务。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更是由人民产生,由人民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因此,服务人民的行政理念是民主国家的本质体现和基本要求。在今天发展市场经济和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从契约的角度真正确立服务行政的观念是推进政务公开的思想先导。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根据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实施的有关贸易的政策、法令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使之具有透明度,使企业和个人都容易了解到。其目的在于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扭曲国际贸易。这主要通过以下两方面规定来实现:一是通知(Notification),即各国政府必须经常性地向WTO及各成员国通知各自的具体措施、政策和法律,并且应成员的要求,应提供有关法律的情况,包括让成员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二是通过审议(Review),即WTO总理事会和主管各项协议的理事会、委员会对各国贸易政策和执行各项协议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审议,以保证各成员国贸易政策与WTO的规则相一致。
(三)行政程序立法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行政程序公开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已有一些行政公开的零星散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公开制度、听证制度,《价格法》规定了听证会制度,但其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不适应于依法治国的需要。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行政程序法的起草工作,这是为适应加入WTO后实际需要而制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 行政公开制度改革的必要
中国加入WTO后,有助于加快政府改革的过程,最明显的就是有助于中国政府从逐步开放的政府走向更开放的政府。中国加入WTO,等于是加入了许多开放政府组成的政府群。在这一群中,要求政府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度,并以此形成制度化而不是临时的运动性质的政务信息公开措施。同时,WTO规定的透明度原则要求政府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增强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实行行政公开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一个务实、廉洁的政府。而且,行政公开消除了信息不灵的障碍,信息公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而不是单向地集中在最高权力中心。同时,还可以搜集群众意见,接受公众的监督,加大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此外,实行行政公开是适应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客观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要求,是加强党国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也是机关作风建设、建设服务型工商的必然要求。要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商形象,必须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加强依法行政。公开不是摆架子搞形式,是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公开不是赶时髦,是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服务的有效途径;公开不是一阵风,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到位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实现从“要我公开”向“我要公开”的转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公开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