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开行政标准。一是法律、法规规定赋予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职能应公开,以加强对行政行为制度约束。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在管理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应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颁布了“六项禁令”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为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起了促进作用。二是政府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的收费标准、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应公开,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而言,在市场监管中对违章违法行为的处罚的标准、处罚的依据向当事人公开并使其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权利。
(四)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程序既可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加强对办事过程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市场关的重要部门,它涉及到营业执照的核发程序、广告宣传的审批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将这些办事程序以及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公开,使广大经营者大大缩短办事时间,既为他们赢得更多的经营时间,又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的同时,可从源头上遏制“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
(五)公开办事结果。行政部门要将具体的审批或执批等办理结果及时向相对人和社会反馈,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政务公开的方式,从时间上来讲,要坚持注重时效的原则,及时发布,及时公开,可采取定时与及时发布相结合的办法,对一些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应及时公布,对一些时效性要求不是十分迫切的问题,可采取按月、按季集中发布。从形式上讲,要定出扩大信息发布的范围,有步骤扩大群众代表参与政策决策,增加信息扩散的渠道。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尤其是对一些重大决策和政府规定要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尽可能全面、具体披露和公开。大力倡导建设政务信息咨询机构,为国内外企业和公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六)完善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我国的行政法律一般偏重于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程序,忽略独立的制约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的程序。我国对行政权力的法律制约,主要是通过制定实体法,明确行政机关的职、权、责实现的,行政程序被长期忽略,即是仅有的为数不多的行政程序规范也多以规范行政相对方的程序义务为主。这是"程序工具主义"的一种表现。因此,我们要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运用程序法控制"权力"、维护"权利"的思想意识。加快行政程序法立法步伐,政府的一些重大活动应当公开,重要会议应有旁听制度,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公开的内容、程序、期限等要以立法形式明确予以规定,以避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为适应WTO透明度原则要求,逐步加强各级政府在此方面的管理力度,做到制度化、法律化。
总之,伴着经济发展和现代民主政治进程加快,建立行政公开制度,保障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共同信息享有知情权成为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保障公民权益的一项基本义务。因此,按照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我国政府部门必须把推进行政公开作为“入世”挑战的重要措施,全面提高政府决策和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政府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行政公开制度会不断得到完善。这也必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引用或参考文献目录:
1、 阮成发著《WTO与政府改革》经济出版社,2002年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版《国家工商管理研究》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
4、 广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广西工商》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