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审判,在落实公正效率上下功夫
公正是审判的本质属性,是法院工作的灵魂。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必须以公平公正作为前提和基础,如果丧失司法公正,即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解决,反而可能会越来越激烈。离开了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社会公众不可能有法律信仰,人民法院不可能有司法权威,广大法官也就不可能赢得应有的社会尊重。也就是说,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则必须实现司法公正。从这一意义上讲,践行“公正与效率”司法主题,是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和谐司法能力的出发点与落脚点。而衡量和谐司法能力高低的根本标志在于:
其一,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审判职能。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主业,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放在充分运用和发挥审判职能上,应始终坚持审判这个中心,把法院的本职工作做好,把案件办公正。
在刑事审判中,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既要严惩犯罪,又要保障人权。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发生。同时,要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未成年犯罪,要坚持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清社会危害,达到改造罪犯之目的。
在民商事审判中,通过调处民事纠纷,化解矛盾,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敬互爱”的传统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要依法审理好涉及国有企业改革、金融纠纷等案件,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活动秩序。
要着力做好调解工作。诉讼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它可以有效地降低诉讼的对抗性,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根据司法为民要求,创新调解机制,加大调解力度,耐心做好调解工作,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加强对行政案件的审判,要通过及时公正的审判,化解行政争议,消除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减少不稳定因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
千方百计抓好执行工作,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要把解决“执行难”作为法院工作的重点,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支持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合,力争使执行工作有新突破,使打赢官司的当事人真正实现他们的合法权益。执行工作做好了,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必然使法院与当事人更加和谐。
要按司法为民要求,树立法院亲民、为民、利民形象。要牢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面强化为民服务力度。认真做好司法救助工作,落实好诉讼费缓减免制度,保证当事人不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要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坚持凡诉必理,畅通言路。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二,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而言只是一件案件,对当事人而言却意味着全部。办案质量可以说是悠悠万事,唯此为大。法院必须强化“质量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的质量意识,全力确保审判质量。为此,我院出台了《案件质量问题处理办法》《关于判后答疑工作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审核工作的通知》,严格质量评估考核,通过集中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等方法,对实体处理、文书差错、改判发回等进行全面评查。同时在促进诉讼调解、推进执行方式改革等方面加大力度,取得了成效。今年1至10月,我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4515件,其中调解结案2621件,占58.05%,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共立执行案件2241件,执结案件1806件,同比分别上升5.91%和22.11%,执结率达80.59%,全市法院排名第三;各类案件裁判正确率达99.8%,无一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