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党的纪律
1、党的纪律的种类。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等。
2、党的纪律处分的种类。对党组织有:改组和解散;对党员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六、发展党员、党员组织关系、党费、党内统计等项工作。 发展党员、党员组织关系、党费工作。党内统计工作每年都会根据工作实际进行部署。
第二部分: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一、政策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深圳市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办法》、《市管基层党委换届选举工作规程》、《中国共产党深圳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等。
二、党组织的任期及产生方式
1、市管国有企业党委的每届任期三年。
2、换届选举,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3、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4、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5.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6、代表名额的分配,可以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根据党员队伍的特点,优化代表组成结构,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
7、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举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8、代表选出后,上一届党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9、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
12 履行代表职责。
10、市管基层党委的党代表任期制工作,参照《中国共产党深圳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换届选举工作程序
11、党组织应当于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换届选举工作,作出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的决定。
12、党组织启动换届工作,应当呈报下列材料(第一次请示):
(1)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的请示。内容包括: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大会的指导思想;大会的主要议程;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例、分配原则以及各直属党组织的具体分配名额;“两委”组成人员名额、候选人名额以及差额比例;代表、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名额确定原则:党员较少的支部(人数不足7人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1名支部书记,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超过7名不足50名的党支部,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党员在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总支,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设书记1至2人。书记、副书记的人数不能超过委员的半数。不能设委员5名,设书记、副书记3名。委员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等。委员或书记组织关系转走,职务自然免除。
13 (2)直属党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直属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3)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13、上级党组织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反馈。市管基层党党组织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开展“两委”组成人员人选的推荐、资格审查、民主测评、考察等工作。
14、党组织“两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的考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1)属市委管理的干部的,报市委组织部组织考察; (2)属市纪委管理的干部的,报市纪委组织考察; (3)属国资委或上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
根据考察结果,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向党员和群众公示。
15、在“两委”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后,应当呈报下列材料(第二次请示): (1)关于“两委”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内容包括:换届选举和公推直选工作的宣传发动情况;“两委”组成人员人选的推荐情况(附汇总表)、资格审查及公示情况(附初步人选名单);“两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初步人选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公布情况(附测评结果统计表)、组织考察以及公示情况;“两委”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汇总表以及登记表。(2)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3)换届选举筹备各阶段的党委(常委)会议纪要。
14
16、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当先报市纪委审批(不是市管的不用)。
17、上级党委(不一定只是上一级)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连同第一次请示事项、市纪委的批复意见一并批复。
18、基层党组织接到批复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在换届选举大会结束后,应当呈报下列材料(第三次请示):
(1)“两委”选举结果报告。内容包括: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的召开情况和选举情况(包括开会时间、应到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以及当选人名单;纪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以及当选人名单。(2)选举计票报告单复印件(包括: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选举计票结果报告单;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计票结果报告单)。
20、上级党组织对呈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核、批复或备案。
21、市管国有企业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先报市国资委党委,经市国资委党委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国资委党委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