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者公司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在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经总经理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者公司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在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经总经理提请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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