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上财产关系的身份调整(11)
2012-08-22 21:58
[19][21]参见叶林:《营业资产法律制度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20]信义关系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即受信人处于一种优势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处于弱势地位,受信人作为权力拥有者,有权以其行为改变他人的法律地位,而受益人或委托人则必须承受这种被改变的法律地位且无法对受信人直接控制。
[22]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注重保护夫妻身份关系,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财产自由。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体现了强调个人独立的倾向,而淡化了夫妻身份联系的身份财产属性。这反映出一种错误的倾向。
[23]参见仲民等:《杭州小保姆赢得百万遗产》,《北京晨报》2001年1月21日。
[24]参见章礼强:《对中国现行继承法遗嘱自由过度的反思》,《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25][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26][27]参见尹田:《无财产即无人格》,《法学家》2004年第2期。
[28]袁雪石:《论人格权的二元性》,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7年,第2页。
[29]转引自马俊驹、张翔:《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30]参见张婧:《姚明年收入力压科比詹姆斯 中国巨人成NBA首富》,《东方早报》2009年9月7日。
[31]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
[32]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33]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34]参见李明德:《美国形象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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