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上财产关系的身份调整(6)
2012-08-22 21:58
四、企业中的身份权力秩序和财产秩序
生产领域的身份体系是为组织生产活动而构造的,主要通过身份秩序整合财产关系,通过身份权力规范企业财产支配关系。
1.企业财产关系身份调整的基础
企业是人们进行生产协作的组织形式,身份安排是实现这种社会化协作的基本手段,物权与契约调整机制结合身份调整机制才能有效规范企业财产秩序。在企业中,以企业家的管理代替市场中的契约调整机制,将科学技术、人的创造性、劳动力和财产整合为一体,形成具有经营能力的市场主体,这种整合依赖大量的身份关系纽带。企业形成一种身份共同体,进入企业的成员获得特定的身份岗位,通过身份职权安排支配相应的财产和人力资源份额。由此,人力资源与财产得以整合,形成企业生产经营能力。
企业身份体系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求塑造财产关系,通过身份秩序安排生产经营秩序。企业财产直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按照生产经营特定环节的需要进行安排,企业中的财产总是处于生产经营的特定环节、具备生产经营的特定功能并受到特定身份权力支配。单项财产进入企业组织,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嵌入生产程序,形成与企业结构功能相应的组合资产,在组合资产的基础上形成营业功能体。企业通过身份体系协调财产关系,运用身份权力主导财产运行,支配特定的财产运行和他人行为。
2.企业财产关系身份调整的制度支柱
(1)企业的主体身份和营业资产。一旦登记获得法律人格,企业就获得营业主体身份,取代投资者成为交易相对方打交道的对象。这种营业体身份使其财产相应地转化为营业资产,营业资产在商事关系中通过连续的、有计划的、同种类的营业活动创造利润。
与企业的独立主体身份相适应,企业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归属于企业。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企业财产会超越其具体结构,而被当作一项整体财产对待。例如,在归属关系上,德国法将营业资产视为集合物;在流转关系上,各国商法规定在营业转让中以营业为交易单位。营业资产中的每个单项的资产都可以独立出来,用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表示,并进行单独转让。但是,这些财产如果处于独立形态就不是营业财产。“这些资产要素必须结合为有机的整体,才具有营业资产的属性。营业资产有时表现为企业的整体,但有时表现为企业的某个系统、某项业务或者某些营业,如公司的某个店面或者某个车间。”[19]
(2)投资者、经营者身份权力区分和财产二重性。市场运行中的经营权离不开所有权。为了方便经营,投资者将自己的所有权转让给企业,在企业的名义下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在企业制度内部,财产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形态实现分离,投资者与经营者权力分别依附于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形态。
投资者享有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其身份权力依附于财产价值形态。舍弃财产具体形态,经过抽象实现财产价值化,通过同质的货币予以衡量;再经过标准化处理,从价值上将其划分为标准化的等额股份,结合证券表现投资者的股权。这样,价值形态的财产就处于投资者支配之下。
经营者享有经营权,经营权依附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形态。经营者作为企业的经营机关,通过职权实现对企业财产的支配。只有经营权的行使才能带来价值的增值,因此企业财产的使用价值形态置于经营者支配之下。
(3)企业身份权力的差序结构和信义义务。不同身份职位依据职权支配不同的人力与财产资源,形成企业身份权力的差序结构。掌握经营决策权的董事和经理、掌握监督权的监事和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大股东成为身份强权者。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法引进信义义务,确认企业身份强权者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信义关系,[20]要求受信人对受益人或委托人负有信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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