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反思——基于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双重(8)
1970-01-01 08:00
[4] 就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含义,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兹不赘述。同时,在法律适用方面,由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质上具有普遍性与统一性,故本文将其作为准立法的规范性文件对待。
[5] 于莹:《论票据质押的设立与效力》,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
[6]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高圣平:《担保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4-505页。
[7] 张乘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关系检讨》,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8] 李遐桢:《票据质押三论》,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9] 本文所涉法律解释学的基本原理,兹不赘述。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247页;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129页;[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3-245页。
[10] 高圣平:《设质背书的效力研究——兼及〈票据法〉与〈物权法〉的冲突及其解决》,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4期。
[11] 崔建远教授认为,《物权法》第224条与《担保法解释》第98条并矛盾,二者均把背书作为票据质权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参见崔建远:《票据质权之我见》,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12] 李遐桢:《票据质押三论》,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3] 熊丙万:《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票据法〉与〈物权法〉之间立法冲突的协调》,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4期。
[14] 支持这种意见的案例,如“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在该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担保法解释》的颁行时间晚于《票据规定》为由,适用了《担保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第30页。
[15]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认为,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冲突时,按照《立法法》第83条和《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三个规则可同时用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机关之地位,此观点将严重影响各级法院裁判的合理性和公信力,颇为不妥。参见奚晓明:《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7期。
[16] 吕来明:《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页;高圣平:《物权法担保法物权编》,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66页;董翠香:《票据质权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物权法〉与〈票据法〉的冲突与协调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17] 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3-86页。
[18]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60页。 [19]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00页;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5页。
[20] 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光大银行在得到农行白银营业部“三笔银行承兑汇票均属实,请受理”的答复后,与重庆创意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取得了涉案的三张银行承兑汇票,该质押关系依法成立,重庆光大银行依法享有质权。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完全无视重庆创意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事实。参见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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