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二元结构(8)
2012-08-28 21:25
[28]例如,《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29]See Robert Christen & Richard Rosenberg,The Rush to Regulate:Legal Frameworks for Microfinance,CGAP,April,2000,http://WWW.cgap.org/gm/document_1.9.2699/OP4.pdf,2011-03-24.
[30]参见国娇:《非洲国家微型金融的发展》,《国际金融研究》2006年第7期。
[31]参见李虹檠、黄鹏:《中国货币政策效力的城乡差异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10年第8期。
[32]参见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http://WWW.pbc.gov.cn/image_public/userFiles/bangorgting/upload/File/pdf,2011-03-24。
[33]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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