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价与思考
(一)对德国缓刑管理体制的评价与思考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都有立法权。虽然联邦法律中有对缓刑、假释的规定,但联邦司法部不负责这些事务的管理,缓刑、假释和行为监督的执行属于各州立法权范畴,由各州法律授权各州司法部进行管理。
考验帮助人负责缓刑和假释考验,为司法部工作人员,由地方法院任命、指导。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附属于州高等法院,仅仅是协调咨询机构,而不是考验帮助人的主管机关。
法院监督的一部分只能相当于中国社区矫正中的审前风险评估制度。法院监督虽属于检察院领导,但是由于德国检察院设置在法院内,所以间接受法院领导,并与法院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合作。
德国考验帮助的一个特点是个别州允许考验帮助和法院帮助私人化,将考验帮助工作交由私人承担,由国家支付报酬。这在德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虽然事实证明考验帮助由私人承担并不会导致严重问题,但在法理上还是存在一定得障碍。
(二)对德国缓刑考验工作人员的评价与思考
在德国,德国的考验帮助人为司法部工作人员,由法院聘任,承担着缓刑和假释考验以及行为监督的绝大部分任务。考验帮助人有专职和兼职两种,但都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生活阅历。德国的考验帮助人的任务非常明确:一方面出于保护社会安全的角度对被考验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出于帮助其再社会化的目的为被考验人提供帮助。这对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设置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义工的设置经过了非常仔细周到的考虑。设置义工条件,义工的具体工作职责、任职资格和培训计划都有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和惯例。在这方面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研究。
德国社会非常注重劳工保护,对政府工作人员也是一样。个人承担过于繁重的工作任务是不符合德国社会主流思想的。德国社区矫正类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被纳入工作发展规划,不断增加工作人员的编制,降低人均工作负担。特别是在管理中采用了先进的数据处理系统,简化了工作,提高了效率。
注释:
① 行为监督规定于《刑法典》第68条至第68条g,是一种不剥夺自由的改善和保安处分。考验帮助人与行为监督人一同对被科处行为监督的被告人进行监督管理。
② http://www. justiz.bayern.de/gericht/olg/m/bwh/index.php
③ Konrad Be und Gertraud Koob-Sodtke: Die Strukturreform in der Bewhrungshilfe in Bayern, S. 1.
④ http://www. justiz. bayern. de/gericht/olg/m/bwh/index. php
⑤ http://www. justiz. bayern.de/ministerium/berufe/bewaehrung/00051/
⑥ Qualittsstandards in der Bewhrungshilfe in Bayern,S. 24-29.
⑦ Konrad Beund Gertraud Koob-Sodtke:Die Strukturreform in der Bewhrungshilfe in Bayern, S. 4.
⑧ Konrad Beund Gertraud Koob- Sodtke: Die Strukturreform in der Bewhrungshilfe in Bayern, S.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