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理性评判与扬弃(4)
2012-08-28 21:32
至于如何实现司法独立的问题,学术界开出了许多良方,比如改革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切实废除法院之间的请示汇报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切实还权于合议庭及独任法官;改革法官的等级制,实现法官的人格独立,等等。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按照十六大报告的要求,改革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体制,使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同当地行政彻底分离,只有这样,司法隶属于行政的千年格局才有可能得到根本改观,否则,司法独立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坚持和完善司法统一考试制度
笔者认为,科举取仕的内容有流于宽泛,妨害了知识分子的分工,不过,其形式以及这种形式背后的以知识调整社会关系的价值内涵却是有着相当合理性的。我们的制度设计者却无视这样的合理性,将科举制连同其合理性也一同抛弃,一味地扩张大众化,导致法官选任上长期的漫无标准,无任何法律背景的复转军人以及乡镇干部曾大量涌进法院的客观事实就是其中的一个明证,既破坏了民众对司法机关应有的期待,又削弱了司法机关在社会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至今我们仍然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中打转转,之所以不能让法官独立,是因为法官素质普遍低下;为什么法官素质会普遍低下,是由于司法没有独立。因此,司法总是无从真正地独立,总是无从产生足够的权威性,而法官素质也长期居低不上。其实,日本的作法就很值得我们借鉴,日本将中国科举制的精神用于近代法律职业的形成与塑造,建立了世界上最难的司法考试,目前每年参考的人数高达2万多名,但通过的人数却只定为500人,通过率不足4%,其中的10-15%做了法官,10-15%成为检察官,其余的加入了律师行列,极大地推进了日本的司法改革,有力地促进了日本法律家群体的形成。
值得庆幸的是,中国于2001年初步建立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结束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职业考试的三足鼎立之势。笔者认为,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选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贯彻了公平、公开、公正的用人原则,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必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司法人员素质长期不高的局面,必将有力地促进中国法律家群体的形成,从而为实现依法治国奠定良好的智力基础。因此,对于司法统一考试制度,务必加以坚持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加以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完善的方向应当朝着更为严格的选拔标准努力,最终实现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和精英化。
(三)增加司法的道德关怀
传统司法制度漠视法律的作用,这对于依法治国的今天来说,其潜在的危害不可小觑,我们应当厉行法治,牢固树立法律尤其是宪法的权威。但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决不应该也不可能离开道德的辅助与关怀。传统司法制度对于伦理道德的关怀,理应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可取的品性之一,即便在现代文明条件下,也依然葆有自己的独特魅力。然而事实上,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特别是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都往往漠视了法的道德关怀。笔者认为,增加当代司法的道德关怀,是实现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司法注重人权保障的应有体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当代司法改革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增加司法的道德关怀:
第一,确立“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法律不强人所难,社会主义司法更应如此。但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文是对“亲亲相隐”的否定,也就是说,包庇犯罪的亲属同样要受到刑罚制裁。笔者认为,立法者过高估计了我国公民的道德水平,如其说是对包庇亲属者的惩罚,不如说是惩罚人类的伦常与天性。令人欣慰的是,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规定了“拒绝作证权”,即在民事诉讼中,公民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于和自己有血缘关系者的证词,这无疑朝“亲亲相隐”原则的最终确立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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