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诚信、交易成本和个人权利——和谐社会的法经济学研究(4)
2012-08-28 21:47
最后,在个人权利没能得到国家切实的保障,个人在公共领域普遍缺乏安全感的情况下,进一步强化私人领域的道德信条对于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公共领域特别是国家,就作为私人领域的对立面而普遍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兔子不吃窝边草”,这形象恰当地表明了中国传统的道德主要表现为熟人之间的道德。整个社会就是由无数分散的、封闭的“窝”组成,离“窝”越远,道德的约束就越弱。社会诚信的缺失在中国人当中并不是偶然的,更不是最近才形成的。梁启超曾经指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林语堂对中国人的这一缺陷做了更为形象的描绘:“家庭与朋友一起组成了一座有围墙的城堡。城内是最大限度的共产主义大协作,相互帮助;对城外的世界则采取一种冷漠无情,一致对抗的态度。结果正如人们所见到的那样,家庭成了有围墙的城堡,城墙之外的任何东西都可以是合法的掠夺物。”闭而造成这一缺陷的根本原因与其说是以“爱有等差”为原则的儒家思想灌输和统治者对家族伦理的维护,不如说是国家对个人权利保障无力乃至于进行随意地侵害,使得个人在公共领域无法形成稳定的利益预期。从而使得个人对私人领域的依赖性更强。
三、和谐社会中的个人权利
由上可知,培育社会诚信、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保障个人权利。那么,和谐社会中的个人权利应该具备哪些内容呢?这可从三个层面理解。
第一个层面不妨称之为基础性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有关思想言论的权利三类。
人身权在法律上表现为个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以及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害。人身权是和谐社会中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公民享有其它一切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公民的人身权得不到切实保障,社会诚信就无法树立。文革时代,由于人身权得不到切实保障,哪有社会诚信可言。之所以有些人认为那个时候社会中的欺诈现象反而不如现在多,只是由于在人民公社和严格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交易单一,即只存在国家与个人的交易,从而大大压缩了滋生欺诈的空间。 财产权是个人权利的核心。财产权对于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可以保障个人的自由,使个人摆脱对他人的强制和依附关系。从个人角度看,私有财产为个人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产与生活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私有财产通过提供一种可行的从潜在的剥削性经济关系中退出或者避免进人的权利,保护了个人的自由。从社会角度看,对财产权的保护可以弱化单个的个人、组织乃至国家对于个人的强制和奴役的力量。私有财产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不单是对有产者,而且对无产者也是一样。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
有关思想言论的权利主要是指思想的表达与传播不受不合理的限制。言论自由对于建构一个和谐社会意义重大:首先,言论自由可以增加信息传播的灵敏度,从而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在传媒发达的今天,言论自由的这一作用将体现得更为充分。其次,言论自由可以促进知识的交流,从而增进人们理性把握客观事物和正确决策的能力,减小社会摩擦力。第三,言论自由可以使人们心中对国家和社会的不满情绪得以及时宣泄,而国家也能够据此发现问题和采取相应的对策。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不仅是促进民主政治不断完善的重要手段,而且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马斯洛从心理学的角度对钳制言论自由的危害进行了较有见地的分析:“在那些新闻、消息事实的来源被切断的国家,在那些官方的理论与明显的现实极相矛盾的国家,至少一部分人采取玩世不恭的态度,不相信任何价值,不抱任何希望,甚至怀疑不言而喻的东西,人与人之间的一般关系的深刻的瓦解、丧失道德,等等。另一部分人似乎采取了更为被动的方式:沉闷、顺从、丧失主动性,丧失能力和与世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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