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诚信、交易成本和个人权利——和谐社会的法经济学研究(6)
2012-08-28 21:47
民主制度之所以能够克服人性中普遍存在的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就在于它通过制度的设计能够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控。民主制度这种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对权力行使进行监控的有效性,而监控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控并不是要削弱权力,而是要规范权力行使的方式和限定权力行使的范围。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建设为例,规范权力行使的方式就是增加权力行使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而限定权力行使的范围就是国家的权力应当限定在制定有利于市场交易的规则并确保其得以实施,而不能对经济活动本身进行直接的干预和管制。我国由于计划经济在具体制度、治国理论和社会心理等诸方面的深刻影响,国家对经济活动本身进行直接的干预和管制的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建设中仍大量存在,这不仅破坏了信誉形成的机制,而且造成了越管越乱,越乱越管,管理成本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发展和完善民主制度,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控,其根本目的是保障个人的权利。作为民主基石的个人权利远远比作为民主象征的选票箱要重要。在衡量民主发展程度的客观标准上,选民对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表达意志的积极性与有效性远远比选民的投票率要重要。
民主制度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有两个最基本的要求:一是上文所说的三个层面的权利应当平等地赋予每一个公民并确保其实现,二是个人的权利不能因多数人的意志或国家的意志加以限制与剥夺,其中后一点尤其应当引起我们注意。利益和思想的多元化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和一个人对所有人的暴政在本质上是没有任何区别的。“通过赋予政府以无限制的权力,可以把最专断的统治合法化;并且一个民主制度就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建设起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总之,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既是民主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民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核心所在。
将保障个人权利置于国家政治的首要地位是社会进步的结果与表现,也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导向。正如罗素所说:“最终的价值正是应当在个人身上,而不是在整体那里被追求。一个善的社会是为了给构成它的成员们谋得幸福生活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某种由于自身的缘故而孤芳自赏的东西。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未来的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只有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控,才能切实保障个人权利,在这个基础之上,社会诚信才能真正树立,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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