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官释明权(7)

2012-08-28 21:51


(三)明确法官释明权的适用范围
1、对诉讼请求不明确、不适当的释明。当事人由于自身法律认知水平的有限,可能提出的诉讼请求模糊不清或者不适当,这既影响了法官探知当事人真意,也影响了其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更使对方当事人难以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此时,法官应当通过晓喻或发问的方式促使当事人清晰完整的表达其诉讼请求,或者对不适当的诉讼请求进行变更。
2、对诉讼行为不当的释明。这里的诉讼行为不当,主要包括诉讼主体不适格、陈述事实存在瑕疵、法庭辩论偏离主题等情形。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提起诉讼,如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其法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官则应当提醒其变更诉讼主体。当事人陈述事实不清楚、不完整,如在侵权之诉中忽略了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官就应当通过释明提醒和引导当事人针对因果关系进行陈述,以便查清事实。当事人在法庭辩论中偏离主题,在与争点无关的问题上纠缠不清,法官可以适时制止,并提醒当事人围绕争点进行辩论。
3、对举证的释明。《证据规定》明确了举证不能将承担的败诉风险归属于当事人,但当事人往往因认知水平等因素不知怎样通过举证证明来将诉讼外的自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28]通俗来说,就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分但自以为已经足够,或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根本无法证实其主张而其自以为可以证实等等。这些情况下,法官应当通过发问的方式指导当事人正确、充分、有效地举证。此外,当事人基于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有限,可能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逾期举证的后果、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均不清楚,法官则应当通过释明告知和引导当事人举证。
4、对公开心证的释明。心证是指法官在事实认定时内心确信的程度和状况,仅是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看法,不包括对案件的法律见解。[29]法官在庭审中公开内心事实认定形成的过程、理由和确信让当事人知悉,可以促使当事人更有针对性的陈述事实、提供新证据、进行辩论,既有利于法官全面准确的认定事实,也有利于增强裁判的权威和公正性,更有利于达到“胜败皆服”的良好效果。法官在宣判时公开心证,可使当事人充分了解裁判理由,既能发挥息诉服判的效能,又能使当事人为上诉作有针对性的准备。
5、对法律观点的释明。法律观点释明“是在法形成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参与法的适用过程的手段”。[30] 如果当事人根本不懂法律适用,无法提出自己的法律观点,或者当事人的法律适用观点与法官不一致,而法官又不向当事人释明,这就等于剥夺了当事人参与法的适用过程的权利,就会形成法律适用的突袭性裁判。因此,法官在庭审阶段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其法律适用的观点,便于当事人在知悉法官法律观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阐述自己的观点或修正自己认识上的偏差,亦有利于保障和实现裁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法官在宣判时再次释明法律适用问题,使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进而理性接受裁判,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

(四)限定法官释明权的行使阶段
1、立案阶段。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立案实质审查制度,因此在立案阶段,法官有必要就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案件的主管和管辖、诉讼请求是否明确适当、双方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履行的诉讼义务、承担的诉讼风险等进行释明。
2、审前阶段。审前程序具有交换固定证据、形成争点等功能,因此在审前阶段,法官也应当进行必要的释明。一是举证指导,具体包括告知举证责任的分配,指定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等等。二是形成争点,通过证据交换,引导和协助双方当事人归纳确定争议焦点。
3、庭审阶段。庭审的重点就是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陈述这三个阶段的质证、认证、辩论和陈述,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因此庭审阶段是法官行使释明权的最重要的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通过晓喻或发问的方式辅助当事人清晰明确的陈述案件事实,提出能证实其主张的证据,阐述证据与主张之间的关系。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可以适时提醒当事人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并可以公开心证和法律观点,使当事人及时修正认识上的偏差或有针对性的陈述事实、提供新证据、阐述自己的法律见解。在最后陈述阶段,法官可以进行一些补充性的发问,进一步掌握当事人的真意,并尽可能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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