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概念的法律解析——兼论我国《消法》第二条的修改(4)

2012-09-02 22:43

    在学界,也有人呼吁,应在金融法中引进“消费者”的概念,将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金融监管的第1目标和我国金融改革以及制度设计的指导原则之1[九]。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业务交叉与创新的违景下,存款人、保险相对于于人或者投资人的身份判别越来越失往意义。对于于个人来说,选择1项金融服务也就是挑拣商品的进程,个人就是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个人的金融需求包孕支付结算需求、信誉需求以及金融资产应用需求,于是,办理银行存贷款、购买保险、投资股票债券、申请信誉卡等诸多满足个人金融需求的主体都是金融消费者,上述所有的投资行径均属于金融消费的范畴[一0]。在前述案例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1审裁决适用了《民法通则》第一二六条、《消法》第一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二00四年《人身侵害赔偿司法解释》(二00四)第六条,认定受害者即在被告信泰证券公司大户室炒股的投资者(股民)属于消费者。笔者认统1审法院的裁决。

    3、消费者主体资格的断定

    (1)消费者主体资格的要件尺度

    不同部分法律制度中均有其主体的基本预设——尺度人的预设,“由于法律制度的抽象性、概括性请求,在划定相干权力与义务时,立法者需要确立1种抽象的‘尺度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基本定位。”[一一]法律主体就是从法律调剂的角度对于各种活动主体所入行的1种法律技术上的回类。各部分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1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调剂任务、调剂对于象的特殊性,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与主体以特殊的权力义务,从而构成1种不同于其他部分法的法律主体系体例度[一二]。在详细的法律瓜葛中,断定1方主体是否是属于消费者,其目的在于断定该法律瓜葛能否适用《消法》加以调剂。在现实社会中,任何个体社会成员的主体身份都是多重的,在不同社会瓜葛中表现为不同的主体身份;例如,在政治活动中表现为国家的公民身份,在纳税活动中表现为纳税人的身份;在婚姻家庭活动中表现为丈夫以及妻子、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在普通民事活动中,其主体身份是天然人;在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时,其身份即为行政相对于于人;在法院从事诉讼活动时,其身份是原告或者被告,等等。这些不同的身份,产生着不同的法律瓜葛,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享有不同的权力、承担不同的义务。1旦入进消费领域,其身份天然成为消费者或者经营者,消费者按照《消法》享有权力。于是,对于其入行消费者主体资格的断定,实质是用于肯定其所从事的活动和发生的瓜葛,是否是属于《消法》的调剂领域,能否适用《消法》。对于于司法实务来说,这样的断定工作是准确适用《消法》的前提条件。笔者以为,《消法》所指的消费者应仅限于天然人,不应该包孕单位。单位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该受《合同法》调剂,而不应该受《消法》的调剂。理由以下:第1,《消法》之所以对于消费者给予特殊维护,主要是因为个人消费者相对于于于经营者而言,其结构上的弱势地位。第2,单位(法人组织)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它们自身不能直接入行生活消费,单位即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用于单位人员的福利消费,商品或者服务的终极使用者、享用者仍是个体社会成员,经受消费权益的主体仍旧是个人。于是,消费者只是对于个人而言,不能包孕单位(法人组织)。

    消费者既是1个群体性的概念同时也是1个特定性的概念,消费者可分为总体消费者与个体消费者。依据我国《消法》第二章的划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力,其中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人格尊严权、监视权等权力基本上都是针对于详细的消费活动而划定的,即特定的个体社会成员在与特定的经营者从事消费活动、产生消费瓜葛时所享有的权力。然而,消费者的结社权、受教育权则与详细的消费活动无关,是针对于所有的潜在消费者而划定的,其实不完整适用于详细的消费活动与消费瓜葛。依据我国《消法》第二条的划定,消费者可以分为购买商品者、使用商品者及接受服务者。消费者主要是购买商品者与接受服务者,有关消费者权力维护的讨论也主要是针对于这两者。但商品的使用者也是消费者,在实践中主要触及产品质量题目,与消费者的安全权、索赔权等权力相干。就我国目前的情景望,消费者中的群体悬殊是存在的,主要有区域悬殊、行业悬殊、交易方式悬殊等。区域悬殊主要表现为城乡悬殊;行业悬殊主要表现为不同行业间的悬殊;交易方式悬殊表现为不同交易方式影响程度的悬殊。以区域悬殊为例,相对于于于经营者,农村消费者比城市消费者处于更严峻的弱势地位。其原由及表现主要在于:第1,信息获患上能力上的悬殊;第2,我国城乡居民可安排收进差距很大;第3,执法资源配置不均衡,更多的执法资源被配置于城市执法进程中[一三]。以消费者主体获患上信息的能力为尺度,可分为1般消费者与“弱势消费者”,“弱势消费者”也是消费者,是在信息获患上能力上显著弱于1般消费者的消费者[一四],可以概括为包孕城市低收进人群以及失业职员,城乡2元结构下的农村消费者、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障碍的盲人、聋哑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外国人等。依据是否是已经经与经营者缔结消费合同,可以将消费者分为现实消费者与潜在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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