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消费者法律概念变迁的动因
(1)消费者概念变迁的经济因素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入进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各市场主体特别是市场中权益遭到损害的消费者就有充沛动力改入现有制度支配,制度变迁便于是而产生,明确消费者权力以及经营者义务的契约维护制度——消费者维护制度就成为1种可行的新制度支配[二七],消费者主体从民事主体中分化蜕变出来。制度变迁1般是渐入的并且连续产生的进程。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在经济上依托于经营者,在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供应上依托于经营者。现代社会中的消费者其实不完整相符经济人的假定,不具有依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完整合理地为寻求自己利益而行径的能力。消费者即使获取充沛信息,对于这些信息的辨认以及处理能力依然存在自然的弱势,消费者去去其实不能做出最合理的消费决议规划。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行径不单单是为了满足消费个体的生存需要,而且也是为了满足消费者更高层次的消费需求:增添个人财产。在现代社会中,金融消费已经经与咱们平常生活各方面的生活消费结为1体,居民的生活离不开金融服务,金融消费已经成为不可或者缺的现实存在。这就为采取“金融消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供了可能[二八]。然而,这都未脱离“私家消费目的”,于是还是与“专业性的生产经营行径”有本色的判别。金融消费是增入消费者社会福利的有效途径,是现代经济形态蜕变后消费行径方式拓铺的必定结果。我国正处于经济生活瓜葛的根本变革当中,之前不动产的据有是私家生活的形态及其自由空间的基础,而如今却是动产,尤为是以债权、证券以及股权的形态,承担着生活保障以及生活构型的功能[二九]。笔者以为,从踊跃激励新型消费业发铺的视角,应适度扩大“消费者”概念的外延,依照主体要件尺度以及客观行径尺度,只要个人(而非机构投资者)从事金融交易行径出于“私家生活消费目的”,交易双方存在着严峻的信息偏在,交易双方利益结构与地位显著分歧过错等,与强势经营者比拟处于弱势的1方,都是消费者,都受《消法》的维护。
(2)消费者概念变迁的社会因素
科学技术的发铺使患上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不断增多,在日益入步消费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也埋下了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隐患。随着技术的发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非但没有患上到减缓,反而不断积累与放大。为了纠正消费者结构上的弱势,需要不断扩展消费者主体的维护规模。消费者作为1个类型概念,在消费法律瓜葛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作为个体概念,消费者维护法中的消费者是处于弱势地位、详细时空的人。由于科学技术的革新、社会化大生产的发铺,比起以去消费者遭到损害的个别性、偶发性特色,现代社会消费者受损害的现象显露出良多新特色。现代消费经济社会表现为大范围生产、大范围销售、大范围消费、大范围侵权的现代消费型社会,现代消费经济社会实质上也就是风险社会。危险责任的基本思惟是:任何人或者组织从危险源中获患上利益并且对于危险源享有节制可能(危险节制),则其应该就此所引起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确立经营者节制力所及规模尺度相符风险社会中公共管理机制的请求。我国《侵权责任法》(二00九)第三七条划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文娱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治理人或者者大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绝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别人侵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第3人的行径造成别人侵害的,由第3人承担侵权责任;治理人或者者组织者未绝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增补责任。”这里经营者对于消费者承担的场所责任就限定于经营者节制力所及规模之内,体现了收益与责任的1致性。
5、消费者概念的从新界定
笔者以为,对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应有必然的要件与尺度,不可随意入行。从域外法的划定来望,它们在对于消费者概念下定义时,主要有3个尺度:1是夸张消费者的主体要件。1般都以为消费者是指个体社会成员,不包孕法人或者其它社会组织,如美国、法国、德国、欧盟等。1些国家以及地区没有作明确划定,实际上其实不完整否认单位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可能性,如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2是夸张消费者的行径目的要件,即为了消费需要,以判别于生产消费与经营者。消费者的概念理当以非专门性、非营利性为形成要素。3是消费者从事的消费是终极的消费,消费的规模包孕商品以及服务两个方面,消费者其实不限于直接的购买人,还包孕终极的消费者或者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