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分析出我国刑法总则中的某些条款或者分则中的某些罪名“体现了期待可能性思惟”的基础之上,明确将期待可能性适用于这些特定的条款或者罪名。
我国学者为了找到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立法基础,去去以为我国现行刑法典在不少方面已经经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例如,刑法总则第一六条意外事件,第一七-一九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盲聋哑人犯法,第二0条合法防卫,第二一条紧迫避险,第二八条胁从犯等划定;刑法分则第一三四条强令背章冒险作业罪,第三0六条辩解人,诉讼代办代理人毁灭证据、捏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三0七条妨害作证罪,第三一0条窝躲、容隐罪等罪名。有些学者以为以上条文划定都体现了期待可能性思惟,有些学者以为只有第一六条体现了这1思惟,有的以为第一六条、第二0条、第二一条体现了期待可能性思惟,有的则以为除了了第一六条还有第一八条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划定也体现了这1思惟,等等。无论详细观点如何,可以确定的是,以上条款或者罪名是否是体现了期待可能性思惟在我国学界并没有同1的熟识。换言之,它们是我国刑法学者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我国刑法典相干划定入行解释的结果,而不是刑法条文本身的真实情况。因为我国刑法典没有如同德国刑法典那样,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期待可能性概念。
德国刑法典中,除了第三五条(划定了“可以被合理期待”的)外,还有下列条文划定了期待可能性概念:第四二条对于罚金刑的从宽缴纳中划定,立刻支付罚款的期待不可能性格况可以减轻被判者的支付;第五六条b划定,法院可划定受审判人在缓刑期间的义务,“但不患上请求其施行不可能实现的义务”;第五六条c划定,法院“对于受审判人在生活上不应提出不可能实现的请求”;第六八条b划定,“法院在唆使中不患上对于行径人的生活方式提出该人不可能实现的请求”。第一一三条抗拒履行公务之官员罪划定,“不能期待其运用正当手腕避免执法职员的非法行径,则其行径不根据本条处分”;第一四二条“交通肇事介进人在可期待的期间内”应立刻施行交通肇事中证明身份、车辆的义务,否则形成擅离现场罪;第二一八条妊娠间断划定,假设“不可能用另1种她能够期待的方式防止该危险”时,便可以够免责;第二一九条划定,“假设将小孩怀足月给主妇造成为了如此严峻的、不往常的负担,以至于它超过了可期待的牺牲的界线”时,可以建议孕妇采纳措施解除了紧迫状态(比方间断妊娠)而罢黜了其责任;第三二三条c忽略援救罪请求“依据行径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这些条款都明确地使用了“可以被合理期待”、“不可能”、“不能期待”、“可期待”、“有可能”等期待可能性思惟的表达。由于立法的同1性以及明确性,对于这些犯法理当使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国刑法学界并没有争议。
德国刑法典对于期待可能性概念有明确的划定,我国刑法典中则没有明确划定;我国刑事立法中那些被以为“体现了期待可能性思惟”的条文,也只是学者的个人见解;是否是真的体现了也观点不1。更何况,即使以上诸如第一六条等条款都“体现了期待可能性思惟”,那与直接在法典中划定了期待可能性概念仍旧是两回事。所以,我国在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解释刑法时,学者的1厢甘心多,来自法典的明确划定则没有;争执是否是体现了期待可能性思惟的条款多,患上到1致认同的划定少。在学理上解释出哪些条款囊括了或者体现了期待可能性思惟以后,学者们顺其天然的就会入1步倡导,最少司法实务在解释这些犯法的形成要件特别是主观罪过期,理当使用期待可能性思惟。因为立法上既然已经经“体现”了,司法实践就应贯彻。显着,这偏偏是学者们在钻研期待可能性理论时的1种不自信的表现,惧怕实务部分不愿意使用期待可能性,因而便先分析出哪些刑法条文体现了期待可能性思惟,然后动用立法影响司法。更深层的不自信则是,好像不解释出我国刑法典中有哪些划定体现了期待可能性思惟,我国刑法就属于未能与国际接轨的后进刑法;不解释出我国刑法典中也包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惟,我国刑法就不是“人性刑法”,而只是打击犯法的工具,亦即“物性刑法”。题目是,1部刑法提高或者后进或者者是否是体现人性颜色,好像不能完整凭仗于有无期待可能性概念的划定。而且,学界对于“体现了期待可能性思惟”的条款之解释也存在着1个扩展的趋势,好像越来越多的条款都体现了这1思惟,只是不少人没有发现而已经。对于于此种趋势,有学者明确指出,“不宜滥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刑法典的划定入行解释”,“期待可能性理论可以科学地阐释我国刑法典的1些划定。然而,我国刑法学者在解释刑法典的划定时,有扩展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偏向,这是值患上留神的题目。”[四二]这类使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于刑法条款入行解释并相应地请求对于这些罪名适用该理论的做法,当然较之于将该理论作为1般性刑罚恕免事由的做法要合理不少,因为它究竟只是对于某些罪名的使用。法治的精神在于同1。多1个或者者少1个罪名适用或者不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表面望来只是观点的不合,其违后则体现了对于被告人人权的寒视以及理论钻研的随意性;更何况这类解释还有扩展的趋势。正因如此,实践中对于于哪些案件需要使用期待可能性时常出现不合极大的见解,例如婚内强奸案,指使、强令别人背章驾驶案,受虐主妇棒杀丈夫案,和王斌余案、许霆案等等,都曾经入进过学者们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实践视线。有鉴于此,笔者对于于这类望似有限定实则很凌乱的做法一样持反对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