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刑讯制度(Folter)的划定—有嫌疑犯法行径的地方理
中世纪之际,德国传统刑罚制度中对于于1个人是否是犯法,主要跟据“神判”来断定1个人是否是有犯法。所谓“神判”制度,例如请求被控告者走过烧红的铁板或者者丢进水中等方式,来证实其是否是犯法。{四一}
从当代人的眼中望《卡洛林那法典》中的划定,刑讯制度(Folter, peinliche frag)是1件惨忍不尊敬人权的划定。然而从当时人的角度来望,《卡洛林那法典》的划定限制了刑讯使用的规模,仅在为了取患上犯法者的自白并有可疑的犯法外形才可以入行刑讯。在《卡洛林那法典》第八条划定,为了了解犯法的真象,什么时候可以使用刑讯(Folter)。但《卡洛林那法典》对于于刑讯使用的规模,例如方式、时间和次数均没有明确的划定,仅在其第五八条中划定,由法官根据理性断定来抉择。这样的划定对于于犯法者的人权的保障无比不足{四二}。
《卡洛林那法典》中在多处规范使用刑讯的可能,特别是关于在哪些情状下,为了确认与采证犯法行径和有关证实力的题目部门作了良多有关刑讯的划定,例如《卡洛林那法典》对于于可疑的犯法型态区别为直接的可疑情状与间接的可疑情状。所谓直接的可疑情状,例如在第二九条划定,在窃盗产生情景下,有人的东西被拿走,而身上躲有该样东西的人将成为最有可能的犯法者,这时为了要查出真象,可以对于之加以刑讯。此外,第二六条划定,在有人被杀死的情况下,那个跟死者有冲突的人,将被怀疑多是他谋杀死者,那么也能够对于这样的嫌疑者入行刑讯(第二六条Verdacht bei Zweifelsfaellen)《卡洛林那法典》第三三条划定,在规范对于于谋杀案件嫌疑犯处理的方式时提到,在有人被谋杀时,假设有犯法嫌疑人被望见他在死者死亡期间,衣服上染有血迹或者手上拿有武器或者者死者有某些东西在他身上被发现时,那么他将被告发并于是可以对于他刑讯(第三三条Beson-dere Verdachtsgruende,Mordverdacht) 。{四三}
为了肯定犯法的真象,《卡洛林那法典》在第二二条划定假设没有嫌疑人的自白或者足够的证据证实他的行径,那么不可以对于于行径人入行身体的刑罚(第二二条Verbot peinli-cher Bestrafung ohne gestaendnis oder Tatnachweis) 。《卡洛林那法典》中划定良多关于不同犯法型态中的犯法嫌疑(Tatverdacht),从第三二到四四条都是划定不同犯法的嫌疑状态。例如第三二条划定有关危险吓唬的嫌疑(Verdacht bei gefaehrlicher Drohung);第三三条划定有关谋杀的嫌疑行径(Mordverdacht);第三五条划定可疑的杀婴行径(Verdacht auf Kinstoe-tung);第三七条划定可疑的混合毒药行径(Verdacht der Giftmischerei);第三八条划定可疑的匪徒行径(Raubverdacht);第四0条划定可疑的协助匪徒或者协助窃盗行径(Verdacht derBeihilfe bei Raub und Diebstahl );第四一条划定可疑的纵火行径(Verdacht der Brandstif-tung);第四三条划定可疑的窃盗行径(Diebstahlsverdacht);第四四条划定可疑的魔法行径(Verdacht der Zauberei)。
从上述条文,咱们可以望到《卡洛林那法典》不如统1时期中国的《大明律》或者《大清律例》体系彻底,然而,在关于如何肯定1个人有无犯法部门相对于于于《大明律》或者《大清律例》有更加细致的划定。相对于于于当时的中国传统法律对于于实体犯法的具体规范,《卡洛林那法典》好像比较留神到犯法调查进程中的严谨性。从今日的目光来望,《卡洛林那法典》对于于人民权力的保障还是有所不足。不外,有关人权保障的思索当然在欧洲从启蒙时代被提出,希望控制国家面对于人民权力时的力量,然而,人类开始真正落实人权保障的理念,理当是起于2次世界大战以后。这提示咱们,新的理念要落实需要长期的讨论与社会共叫。
《卡洛林那法典》对于于刑讯制度的控制并未能控制德国地区有关女巫追索的审判程序(Hexen Prozessen)及对于异教徒的迫害。德国地区到了一八世纪中,才开始有学者对于于刑讯制度提出质疑。{四四}刑讯制度在德国普鲁士一七四0年才遭到控制。当时对于于所谓侵略国家法益的犯法,例如谋反或者者想要谋害君主等行径(Majestaetverbrechen, Landesverrat)或者者严峻的谋杀行径(Mordtaten)还答应应用刑讯。{四五}德国到一九世纪刑讯制度才逐渐消失,汉诺威地区在一八二二年消失,瑞士有些省份在一八五0年才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