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财产侵害的计算尺度(5)
2012-09-02 22:48
关于对于此种特殊价值的丧失应如何赔偿,《美国第2次侵权法重述》提出了“对于所有者的特殊价值”尺度。[五四]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望,在评定物对于所有者的特殊价值时,主要考虑的是受损物的性质,同时也会考虑加害人的动机以及加害的情节。
首先,受损物的性质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英国,当受害人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其经济利益时,如何使其处于侵害产生前的地位成为法院考虑的主要因素。于是,当不动产遭遇侵害时,法院有可能让原告患上到实际恢复原状的赔偿,也就是使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所需的资金,即使该金额会超过不动产的价值减损的幅度。好比,当1座工厂被火销毁时,通过采取这样的赔偿方式,原告可获取重建该工厂所需的钱。[五五]
当受损物的价值没法用其囊括的经济利益计算,但凝聚了受害人的劳动时,让该方就其投人的原始成本患上到赔偿也是1种可取的营救方式。依据《美国第2次侵权法重述》,当1份已经经完成的书稿被毁时,假设该书稿对于作者有用但没有市场价值,他有权就投进的时间的价值或者书写该书稿所需的时间的价值获取赔偿。[五六]
依据良多国家的司法实践,假设受损物的价值主要表现为1种情感上的利益,其获取赔偿的可能性或者程度一般为有限的。《美国第2次侵权法重述》以为在这种案件中,赔偿金不能以情感价值为根据入行计算。物的损失导致的精神打击不能获取赔偿,除了非产生极为特殊的情况,好比,1个人的衣服的关键部门被剥夺导致了对于他的耻辱,或者者物被肆无忌惮地损坏,才能科以惩罚性的赔偿金。[五七]依据德国学者巴尔对于欧洲情况的调查,触及此类“尤为偏好的价值”是否是遭到维护,丹麦、德国以及瑞典的法律持否定立场。在奥地利、西班牙以及荷兰,仅在成心的侵权行径导致了物的侵害时,法院才会就情感利益侵害裁决赔偿责任;而在意大利,仅在对于物的侵害形成为了犯法时才可以让加害人就情感利益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不外,在适用《法国民法典》的国家,即法国、比利时以及卢森堡,法院对于此种赔偿持赞同立场,乃至在适用无毛病责任的情况下也会赔偿情感利益的损失。[五八]
其次,加害人的动机以及加害的情节也是考虑的因素。如上文所述,在美国,假设加害人在侵害有情感价值的物时对于受害人有入行人身欺侮的情节,可以科以惩罚性的赔偿金。在奥地利、西班牙以及荷兰,成心的加害人须就受害人的情感利益损失作出赔偿。
3、市场价值尺度与其他尺度的调以及
在良多情况下,法院在对于受损物的价值入行评定时会同时采取1种以上的尺度。此时,对于这些尺度如何入行调以及成为1个题目。
(1)恢复到原有状况原则的作用
侵权侵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可以用1句拉丁文的格言表达:"restitutio in integrum",即让受害人恢复到原有条件或者状况。[五九]侵权侵害赔偿是以金钱赔偿方式对于侵权行径的受害人提供的营救,故此处的恢复到原有条件或者状况,是指让受害人通过金钱补偿在经济上恢复到侵害产生以前的状况。[六0]今天,将恢复到原有状况作为侵权侵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已经经在世界规模内患上到普遍的认可,[六一]也已经经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的原则。[六二]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让受害人恢复到原有状况的目标,往往有必要同时采取市场价值尺度以及其他尺度。
以英国为例,法院在审理舟舶被完整破坏的案件时碰到的1类情况是:舟主在舟舶因侵权行径而遭遇破坏时已经经与第3人签署了运输合同,其运费高于1般的舟。此时,假设单纯地适用市场价值尺度或者替代交易尺度对于受损舟舶的价值入行计算,就会只考虑同类舟舶的1般价值,对于舟主已经经与第3人交易的特殊情况忽视不计。可是,由此患上出的裁决结果将不能使舟主“恢复到原本的状况”。在里斯博斯克号挖泥舟案中,英国上议院的怀特勋爵(Lord Wright)就此发表意见说:“望来,真实的规则是在这样的案件中,赔偿金的计算根据是该舟在营运状况下对于其舟主来说在损失产生的时间以及地点拥有的价值。在对于该价值入行计算时,必须考虑其悬而未决的、赚钱的或者赔钱的贸易交易状态。”[六三]也就是说,对于于处于营运状况的舟舶,在计算其价值时,可以1并采取市场价值尺度(或者替代交易尺度)与特殊价值尺度。目前,此种观点在英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患上到了普遍的采用。[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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