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证据的非诉化及其路径选择(6)
2012-09-02 22:49
结合国外的经验与我国的实践状态,应该划定在证据材料为案外人持有时,无论它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天然人,仲裁机构都有权作出证据调查令,请求该人提供相干证据。该人拒尽提供的,仲裁机构可以将证据调查令发送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根据该调查令强迫该人提供;法院收到仲裁机构申请的,即应依照申请,协助仲裁机构搜集证据[三]。
注释:
[一]参见《二00八年全国各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情况》,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news.php?id=一六三四,中国仲裁网二00九年四月一四日。
[二]参见江伟:《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第一0八—一0九页。
[三]固然,完整的权力其实不象征着尽对于的权力。为了平衡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其别人的正当权力,对于于触及国家秘密、案外人贸易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授权抉择是否是调取相干证据。
仲裁证据的非诉化及其路径选择(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