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真理的尺度、知识的产气愤希望制与前述有关探讨“姿态”的阐述部门重合以及本人思索的不成熟,与真理的尺度、知识的产气愤希望制相干的题目在此暂不讨论。
综上所述咱们不难发现,基于1致的更富规则性、价值性以及建设性的熟识基础而患上出的结论就不会有太大的不合,即使有不合那也是富故意义的不合。
参考资料:
①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校:《奥本海国际
法》第1卷第1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一九九五 年版,第九一 页。
②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五 年版,第六四 、七七 页。
③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以及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四 年版,第五 页;第二六 - 二七 页。
④汪自勇:《对于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反思》,《法学评论》,一九九八 年第四 期(总第九0 期)。
⑤郭载宇:《对于个人国际法主体资格否定论的再思索》,转引自《中国学术期刊网》http://www.cnki.net。
⑥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全3卷第3卷。
⑦萨特 《存在主义是1种人文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