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7)》中几个涉税罪名的整合(5)

2012-11-01 21:07


 
【注释】
[一]既简沽又科学规范,同时还能对于应于英文Tax Evasion,便于对于外交换。乃至相符人们的1般语言习气,因为不论是作为专业词汇还是平常常使用语,“逃税”的涵义以及名称都在社会上大量使用。
[二]当然可以依照共犯来处理对于于税务代办代理人与纳税人相勾搭的逃税行径,但对于其自行抉择的逃税行径不管如何刑法也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应增设税务代办代理人为逃税罪独立的犯法主体地位。


【参考文献】
{一}周道鸾.《刑法修正案(7)》新增、修改以及保存的罪名探析[N].检察日报,二00九-0四-0三(三). {二}林雄.刑法修正案(7)草案对于偷税罪修改存在5个亟待解决题目[ EB/OL]. http://www. fj-n-tax. gov. cn,二00八-一一-二七. {三}厉征刑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偷税罪定罪量刑尺度[N].中国税务报,二00八-0九-0一. {四}马克昌.经济犯法新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八.三九七. {五}周洪波.偷税罪立法的几个题目[EB/OL]. http://china. findlaw. cnxz/whszsgz/toushuizui/二四八二_三.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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