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国公民请愿自由之宪法保障
(1)请愿自由进宪之必要性
前文的钻研已经经表明:请愿权对于于宪政的实现拥有首要意义,而在宪法上明确划定公民享有请愿权也日益成为当今世界的1大潮流。历史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促使咱们不能不往思索这样的1个题目:请愿权制度对于于处在社会急速转型时代的中国有无心义?换言之,请愿权进宪在中国有无必要性?咱们以为,在宪法中恢复或者确立请愿自由10分必要,主要理由以下:
一.保障决议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民主性。准确决议规划去去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前提。但在我国,长时间以来,决议规划的随意性、神秘性却是社会的1大痼疾。在某些部分以及处所,不少重大的决议规划通常都是由少数人乃至几个人做出的,这类不尊敬民意的暗箱操纵是导致决议规划失误的首要原由。例如,1些处所的行政官员好大喜功,不切实际地投巨资弄所谓的“形象工程”、“首长工程”,其结果去去是将纳税人的钱财付诸东流。决议规划失误的后果由公众承担,而决议规划者本人却不需要担任任何责任!这类状态显着是极不公平也是极不正常的。于是,为了避免决议规划失误,就必须使民意患上到充沛表达以及汲取。正如江泽民同道在党的106大呈文中所说:“要完美深进了解民情、充沛反应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议规划机制,推入决议规划科学化民主化。”由于请愿权是公众表达意见与期瞅的首要方式,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上对于其入行确认,从而使真实的民意能够往往性地被传递到国家决议规划机关,保障国家各项决议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二.重塑公共权利机关与民众之间的瓜葛。现行宪法第二七条第二款划定:“1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工作职员必须依赖人民的支撑,往往维持同人民的紧密密切联络,聆听人民的意见以及建议,接受人民的监视,努力为人民服务。”但是,治理活动的日益专职化和治理者本身人性的弱点却使患上公共权利机关与民众之间的瓜葛有所疏遥。特别是在监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官民”瓜葛在我国局部地区以及领域还显露出高度紧张的状况。如此以来,国家机关与人民大众之间就没法达成合意、构成合力,入而影响到国家各项决议规划的制订以及履行。于是,为了重塑公共权利机关与民众之间的紧密密切瓜葛,就必须从制度上保证民众的意见、呼声能够患上到表达以及重视。请愿非但象征着公民有直陈意愿、介进国是的权力,而且还象征着有关国家机关负有及时回覆的义务,因此请愿的提出及其解决也就是加强双方沟通、增入彼此信任的进程。可见,请愿权的充沛行使是重塑公共权利机关与公众瓜葛的首要方式。
三.排除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于于各项改革事业正向纵深推入的当代中国而言,维持长时间融洽稳定的社会环境尤其首要。但是,由于改革入程中的各种利益瓜葛还没有理顺,致使权利腐败、贫富分化、就业紧张等众多社会题目滋长,民众的不满情绪在必然规模内是客观存在的。题目是,对于于这些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矛盾毕竟是“堵”还是“疏”?选择前者,或者许能够抑制民怨从而保持短时间的社会稳定,但这类稳定却犹如1只没有泄气装置的锅炉,稳定既短暂又可怕;选择后者,则能使民众的不满患上以正常发泄,公共权利机关与民众之间可瞅在充沛沟通的前提下达成体谅,入而构成兼顾各方利益的最好公共政策。应该望到,由于现行法律营救机制的局限和公民批判建议权的无章可循,致使当前影响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有所增添。这就需要咱们从宪法上明确赋与公民请愿权,使公民的利益诉求能够患上到充沛表达以及汲取。请愿权的行使虽没法从根本上解决改革入程中的诸多矛盾,却可大大减缓民怨,从而排除了社会潜在的不安定因素。
(2)请愿自由进宪之可能性
请愿权对于当代中国改革、发铺与稳定的特殊意义尽管是无可置疑的。题目在于,我国目前是否是已经经具有了请愿自由进宪并使之正常运作的现实可能性?归答是确定的。其有益条件可以回纳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