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违景下资格刑的新解读
在提倡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融洽社会的时期违景下,以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为指导,顺应国际趋势,全面推进我国刑罚制度改革,不惟是刑法本身完美的必需,更是时期的呼鸣,社会的请求[二九]。资格刑拥有政治上对于犯法人加以否定评价,限制或者解除了犯法人对于特定犯法的再犯可能性的功能,且相符世界刑罚改革非监禁化、轻缓化的趋势,因此在我国未来的刑罚制度中必将据有1席之地。目前我国刑法中划定的剥夺政治权力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主要在于其内容设计不绝科学,政治颜色过于浓厚,因此有必要对于资格刑的内容加以增删调剂,淡化其政治颜色,使之更为适应现代社会发铺的需要[三0]。
一.资格刑概述及特性。
资格刑又称声誉刑、能力刑或者权力刑。在西方,资格刑最先可追溯到罗马时代。罗马法中划定了因犯法行径会诱发人格变更、声誉毁损。而人格变更、声誉毁损都会造成公民权力的限制以及剥夺。因此,学者通常以为两者是最古老的资格刑。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就有资格刑的相干划定。如“禁锢”、“除了免”,都是针对于犯法的官吏制止为官、免往官职的资格刑。《大清爽刑律》中的“褫夺公权”,即剥夺为官的权力。如今,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剥夺政治权力以及驱赶出境两种资格刑。而关于资格刑的定义在刑法学界其实不同1。我国台湾地区1些学者以为:资格刑乃国家剥夺犯人担负公务员或者为公职候选人资格和享有公法上之权力的法律效果[三一]。资格刑者,剥夺犯法人必然之资格,以减损其声誉之刑罚[三二]。而大陆学者中较为通行的资格刑的定义为:“资格刑是剥夺犯法人享有的或者行使必然权力的资格的刑罚。”[三三]另1种观点以为,资格刑是指刑法理论上对于剥夺犯法人必然资格的刑罚的称谓[三四]。笔者更赞同最后1种观点,因为资格刑其实不是1个独立的刑种,而是刑法理论上对于剥夺犯法人必然资格的刑罚的统称以及概括,最后1种主意更能体现资格刑的本色特点。
资格刑作为刑罚的1种,它拥有自己独特的内容以及特性。其1,时间性。是指资格刑1般是以时间来表示刑罚轻重程度的,时间越长,刑罚越重。其2,多样性。是指立法者针对于犯法人运用各种各样的资格以及条件,以从事不同犯法的繁杂性,设计了不同的资格刑刑种以适应与犯法作斗争的需要,从而使资格刑显露出多样化的特点。其3,稍微性。在各种刑罚法子所剥夺的利益比较中,1般以为生命最首要,自由次之,财产再次之,而资格刑最稍微。其4,经济性。是指资格刑的履行以及其他刑罚的履行比拟,投进的人力物力财力至少,比较经济[三五]。
二.刑法中资格刑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罚体系中的资格刑包孕剥夺政治权力以及驱赶出境两种。依据刑法第5104条的划定,剥夺政治权力是指剥夺犯法人的下列权力:(一)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会议、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力;(三)担负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力;(四)担负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剥夺政治权力这1资格刑在适用方式上既可单独适用又可附加适用;在适用对于象上既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法人又适用于普通的刑事犯法人;在剥夺的内容上既包孕参政议政方面的权力也包孕公民其他的基本权力。另1种资格刑就是针对于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适用的驱赶出境,即逼迫犯法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法子。
(2)刑法中资格刑立法的不足
一.资格刑的内容设置不科学,非但不能有效地施铺刑罚的功能而且造成为了刑罚的过剩。
我国剥夺政治权力资格刑的内容,为刑法第5104条中所罗列的4项权力。1旦剥夺,4种权力需要1并剥夺。然而,这4种权力代表了犯法人在不同领域、性质互不相同的各种资格。就详细的犯法行径而言,有的可能仅仅触及这些内容所反应法益的1个方面,而笼统地予以剥夺,就难以应付司法实践中犯法行径的繁杂性以及犯法人的多样性。无益于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情况以及犯法人的特殊性,选择与罪刑相适应的资格刑,难以做到刑罚的个别化。例如,剥夺公民的言论以及出版自由的划定,非但将使公民丧失宪法划定的公民从事科学钻研、文化艺术活动的自由权力,而且还危及公民享有的批判权、建议权、申述权、控告权等,危害极大。而与此相反的是,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的剥夺则不拥有处分的严肃性,其原由是在我国大部门公民被选举为国家机关职务以及担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可能性微不足道。于是,对于1般公民的惩罚性几近即是零,造成这1刑罚内容的虚置。所以,在剥夺政治权力刑中不管罪犯的言行是否是触及政治内容都1并剥夺是不科学的,并造成为了刑罚的过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