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从民事处罚权视角望民事再审程序

2012-11-01 21:09

  论文关键词:处罚权 当事人 再审程序

  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罚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力之1,不仅在1审以及2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沛尊敬以及维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103条划定当事人处罚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划定的规模之内,所以说处罚权不是尽对于的。于是,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罚权为名侵害国家利益以及别人正当权益以获患上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视以及制约。我仅从民事处罚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1分为2,阐述它在尊敬当事人处罚权的同时又对于其入行必要的制约。
  
  民事再审程序(下列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于已经经作出肯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划定的情景时,对于案件再次入行审理以及裁判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1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1审程序、2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经产生法律效劳的过错裁判的1种补救程序,等于不增添审级的拥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一]。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保护结局裁决的稳定性、势力巨子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赋与当事人对于生效的过错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力,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直接原由有两个:1是法律对于申请再审的划定过于简朴,使申请再审没有构成规范意义上的诉;2是法定再审事由恍惚不清。于是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敬当事人的民事处罚权。
  1、民事再审程序对于当事人处罚权的维护与制约
  (1)民事再审程序对于当事人处罚权的维护
  依据民事诉讼处罚原则的请求,诉讼程序是否是启动理当由当事人抉择,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3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罚权形同虚设。但从本色上望,当事人的处罚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力之1,不仅在1审以及2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沛尊敬以及维护。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处罚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一.当事人1方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八条划定:“当事人对于已经经产生法律效劳的裁决、裁定,以为有过错的,可以向上1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住手裁决、裁定的履行”。该条的划定就是体现对于当事人处罚权的尊敬,使申请再审患上不到及时归应的现象患上以减缓,使当事人的程序介过程度有所改观。但在实际操纵中,由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必须依托于法院抉择再审,而法院却去去对于再审申请采纳行政化、职权化的单方面审查方式,缺少规范性、公正性,复查进程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介进度低,而且进程繁琐繁杂、周期漫长、效率低下,从而导致结果上不能及时保障当事人权力,进程上招致当事人不满,纷纭追求检察院抗诉以及人大、党政领导监视。
  二.划定再审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一七九条划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原由,例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颠覆原裁决、裁定的;原裁决、裁定认定的基能耐实缺少证据证实的;原裁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捏造的等一三项划定。二00七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入1步规范了再审事由,把民事诉讼法划定的再审事由从五项情景详细化为一三项情景,增强可操纵性,减少随意性,防止应该再审的不予再审,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力,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处罚权。
  三.明确了特殊情景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一八四条划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裁决、裁定产生法律效劳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裁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者变更,和发现审判职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情枉法,枉法裁判行径的,自晓患上或者者应该晓患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该条修改后明确了在两年之后假设发现现行划定的特殊事项,可不受裁决、裁定生效后两年的这个期间的限制,只要在晓患上或者应该晓患上这些特定事项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即可。这在无形中扩展了当事人处罚权的行使期间,使患上当事人能更好地保护其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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