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限制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规模
民事诉讼法第一八五条划定检察院可以对于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从出发点来讲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设计,但检察监视权的行使不能毫无制约,否则会助长另1种权利的滥用。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利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判入行抗诉,无疑是在代表国家支撑1方当事人,反对于另1方当事人,毁坏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在追求公权利营救时的力量对于比失衡,与立法赋与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抗诉权的目的以及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追求以及保护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
实践表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大多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很少由检察院自行发现而抗诉的。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院的抗诉与当事人的意思可能不1致,这样就背违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依法有权处罚自己诉讼权力的划定。所以理当限制检察院仅对于生效裁判结果危及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3人利益,当事人民事行径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办代理人怠于施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遭到严峻侵害等可提起抗诉,以免造成对于当事人诉权的侵害以及对于法院审判权的不当干涉干与。
(3)填补再审事由的缺点
有新的证据,足以颠覆原裁决、裁定的,应否答应该事人申请再审?将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大陆法系良多国家都有相似的划定,因为通过对于新证据入行再审从新肯定案件事实,无疑相符客观真实与实体正义的基本请求,但无限制地承认新证据并作为再审事由,势必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冲击。
对于有新证据,足以颠覆原裁决、裁定的可否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不能1概而论、应判别对于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证据足以颠覆原裁决、裁定便可以够再审;也不能凡是以新证据足以颠覆原裁决、裁定的都不患上再审。前者显著无益于保护裁决的势力巨子性,也有背诉讼经济的原则,等闲导致当事人缠讼;后者则无视了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1些状态,例如首要证据为别人据有或者对于方据有而没法获取等客观情况。
大陆法系良多国家的立法对于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在种类或者适用条件上均附加了相称严格的限制,如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将新证据限定为特定的书证或者证书。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美国对于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则夸张当事人的主观状况,即在原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是否是已经绝留神。于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其应有借鉴,应该对于新证据的规模加以限制,以浮现再审程序的严厉性,防止启动再审程序过于随意。
3 、结语
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处罚权的作用使当事人具有了与法院审判权相对于于抗的可能性。只有贯彻当事人处罚原则,才能充沛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使民事纠纷患上到公正解决,体现民事诉讼的正义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尊敬民事处罚权,在贯彻落实民事处罚权的同时又对于其入行必要的制约,将其行使限制在法律划定的规模内。从整体上望,再审程序正视维护当事人的处罚权,但维护的力度以及强度有待加强以及完美,以便于更好地履行再审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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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从民事处罚权视角望民事再审程序(3)
2012-11-01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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