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在详细应用综合客观说以断定着手时,应该尤为留神执行行径自身的质的划定性,不应将1些根本不属于执行行径的行径当做基本形成要件行径,否则必定影响断定结论的准确性,乃至于是否认综合客观说的合理性。
注释:
①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四年版,第二0页。
② 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第二三四-二三五页。
③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二00二年版,第五三三页。
④ 参见张明楷著:《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第五二-五四页。
⑤ 参见陈子平著:《刑法总论(下)》,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二00六年版,第一二页。
⑥ 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二00二年版,第五三六页。
⑦ 张明楷著:《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第六一页。
⑧ [日]小野清1郎著:《犯法形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二00四年版,第一二五页。
⑨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大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一六七页。
⑩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二00二年版,第五三0页。
(一一)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二八六页。
(一二)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第二七三页;马克昌主编:《犯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第四三九页。
(一三) 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二00二年版,第五三0-五三二页。
(一四) 参见陈子平著:《刑法总论(下)》,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二00六年版,第一三页。
(一五) [日]大塚仁著:《犯法论的基本题目》,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版,第七0页。
(一六)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的基本态度》,中国法制出版社二00二年版,第二一二页。
(一七) 参见张明楷著:《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第六二-六三页。
(一八) 参见林山田著:《刑法通论(上册)》(增订10版),林山田出版发行,二00八年版,第四六八-四六九页。
(一九) 黄荣坚著:《基础刑法学(下)》(第三版),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二00六年版,第五二二页。
(二0)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二八六页。
(二一) 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二00七年版,第二八七页。
(二二) 参见[日]西原春夫著:《犯法执行行径论》,戴波、江溯译,北大出版社二00六年版,第一六页。
(二三) 参见张明楷著:《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第六三-六四页。
(二四) [日]小野清1郎著:《犯法形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二00四年版,第一二七页。
(二五) [日]大塚仁著:《犯法论的基本题目》,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版,第七0页。
(二六) 参见[日]大谷实著:《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二00三年版,第二七七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