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会议对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作用很关键(3)
2012-08-21 20:55
综上所述,我认为主任会议职权有三个特性。一是具有派生性。主任会议行使的职权,是在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权力之外,处理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时所必需的权力,是人大常委会工作权力向下的延伸。二是重要性。主任会议虽然不能像人大常委会那样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但其行使处理工作的权力,在人大常委会权力运行过程中,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三是具有特殊性。在法律没有明确主任会议性质、地位和作用的情况下,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常设特殊机构,它的职权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五、关于主任会议的运行
主任会议在人大常委会工作所起的作用,已无可厚非。如何进一步发挥好主任会议的作用,引起了各级人大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对此,笔者认为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明确主任会议的行权原则。由于主任会议是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机构,所以,它不宜像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搞“首长负责制”,应采取集体负责、民主行权方式,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原则相一致,才能从根本上克服人大工作“行政化”倾向。对决定处理任何事情、安排任何工作,都应进行充分讨论,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同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定有关重要工作。为实现这个目标,在召开主任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视为通过。为简化工作程序,也可不对每个议题进行投票表决,适度确定某些议题进行举手表决通过。
二是规范主任会议的工作程序。主任会议的质量决定了主任会议履行职责的水平,切忌将其视为机关一般工作会。年初,应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对年度主任会议的议题作出计划安排(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提出议题)。会前,主任会议应组织对要讨论的议题,采取视察、检查、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掌握实情;对于主任会议听取的“一府两院”工作汇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提出的议案等,要形成规范的文件草案,印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会议处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会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就研究的事项达成共识。根据会议内容需要,还可请“一府两院”、专委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同时,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后,可采取形成会议纪要的形式,交“一府两院”做工作参考。会后,由有关专委会或工作机构进一步落实主任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是界定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在制度设计上,除法律明确规定应由主任会议负责完成的工作外,还应进一步明确哪些属于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以利于处理好主任会议与各专委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确保各机构在工作中不形成冲突,实现“控而不死、纵而不乱”,使主任会议的工作更具重点性和针对性。另外,对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是否就是常委会机关重要工作,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说明,使主任会议在工作中容易“眉毛胡子一把抓”,既无意识扩大了主任会议的工作权限,又削弱了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制约和影响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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