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广告邮件的法律规制(3)

2012-08-21 21:08


  

  国内外有关电子广告邮件的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现状
  如前所述,网络广告这种广告形式在我国出现较晚, 1994年10月27日通过,到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于是出现了在规范网络广告上的立法空白。2000年5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这是国内第一部对垃圾邮件进行规范的法规。随后,上海、广州、浙江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网络广告包括电子广告邮件的法规。另外,2000年6月,中国电信也发布了《中国电信对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以行业规则的形式对垃圾邮件发行行为进行了约束。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行业规则都对电子广告邮件作了一些规定,但因其内容笼统、不统一、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加之电子广告邮件引起的是全国甚至全球性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制定出一部完整而统一的电子广告邮件法,是现实的需要。
  
  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现状
  美国 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垃圾邮件的“灾情”最为严重。从1997年内华达州率先通过禁止垃圾邮件的立法以来,其他各州也陆续颁布了法律法规用以约束发送电子广告邮件的行为,虽然有一定成效,但效果并不明显。2003年,美国颁布了《反垃圾邮件法》(CAN-SPAM),该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但效果令人失望,垃圾邮件占全部邮件的比例反而上升。该法的失败关键在于对垃圾邮件的定义完全错误:“给接受者提供退出选择的邮件列表不是垃圾邮件”,即我可以一直给你发垃圾邮件,除非你按照我的指示申明退出我的邮件列表。显然这种定义是错误的,相应地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就起不到规范作用了。
  欧盟国家 在欧盟国家,《电子商务指令》、《远程合同指令》及其他有关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指令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定任何商业广告邮件必须符合透明原则,让收件人有选择的自由,并不应导致接收者额外通讯费用的支出。英国1998年通过的《资料保护法》中规定,广告邮件发送人必须提供收信人拒绝再收到广告电子邮件的功能。截至2002年,欧洲通过关于垃圾邮件法律的国家已达到16个,其中有6个国家明文禁止发送未经对方同意的商业广告邮件,尤其是对职业发送垃圾邮件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严厉制裁,效果比较显著。
  中国台湾地区 2000年10月我国台湾《电子广告邮件管理条例草案》对垃圾邮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制,规定发送电子广告信件一方,必须在信件开头注明发件人的详细资料;发送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收件人的同意,除非双方已有往来;信件内必须有收件人选择不再接收发件人的电子邮件方式,若收信人选择从名单中移除,收件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对该收件人发送。同时,这一草案还禁止制造、贩卖、散发、使用被设计来变造电子邮件发信记录的电脑程序。
  从电子广告邮件引发的问题可以看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随着人们对网络这种高科技技术设备的依赖,人们的私人空间却遭到侵害,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被打乱,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利因素。对这一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规范。针对这一问题,许多专家学者也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了一定的经验,制定出我国的《反垃圾邮件法》是切实可行的。
  
  解决电子广告邮件问题的对策
  
  电子广告邮件是一个前沿问题,它涉及到计算机、电子商务、网络广告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可谓众说纷纭,有的强调技术,有的强调立法。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技术、行业自律、以及立法等方面来研究。
  
  技术上层面可采取黑名单和过滤手段
  所谓黑名单,一般是指互连网上的志愿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有发送垃圾邮件记录的IP地址数据库,上了黑名单的IP地址或IP地址段就无法和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用户通信,从而有效地防范了垃圾邮件。另外,人们可以运用一些办法过滤掉垃圾邮件,比如在网页上放一个白底白字的邮箱地址,这样的地址被垃圾邮件发送者的程序收集到,如果向这个地址发信,那就是垃圾邮件,这样的过滤方式就是行为过滤;内容过滤就是根据垃圾邮件中常用的词汇和字符将邮件过滤,但这种方式容易将正常的邮件剔除。事实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这两种方式来抵制电子广告邮件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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