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广告邮件的法律规制(4)
2012-08-21 21:08
法律层面可借鉴中外立法经验
应制定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 虽然有学者曾主张学习美国的经验,对隐私权提供较高水平的保护,建立相对统一和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一直以来,隐私权不是归于名誉权之列就是单列出来,而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保护。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集中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制定我国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意义上的或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
应制定完善的ISP责任制度 基于美国立法上的教训,立法者应将电子广告邮件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在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范畴之内,比照欧盟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一部较完善的《反垃圾邮件法》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即ISP责任制度和对垃圾邮件的发送者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ISP(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是网络世界的缔造者和秩序的维护者,通过对其设定一定的管制制度义务是必要的,这是一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方法。ISP明知或者有意避免知悉寄信人正在传输或准备传输,而仍提供实质上的协助,应承担连带责任。大多垃圾邮件发送者看中电子邮件这种费用极低的广告营销方式,是为了更多的赢利,因此对其设定惩罚性的经济赔偿制度合乎情理。
实践层面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为了预防垃圾邮件,用户应当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要响应来路不明的电子邮件,不要把邮件地址在互连网上随意登记,不要把邮件地址告诉不信任的人等。网民可正确设置邮件过滤功能这道防火墙以有效防止垃圾邮件,如果遇到使用虚假地址或者匿名的垃圾邮件,最好安装专业的清理软件。
总之,电子广告邮件引发的是跨区域、全球性问题,单凭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此技术手段的改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国际性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应不断促进科技进步,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国际合作,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最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孙昌军等著.网络安全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2.高富平等编著.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张平主编.网络法律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
论电子广告邮件的法律规制(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