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将建立现代政府治理体系作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制度。而在政府行政管理中,坚持法制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基础,只有加强行政法制化的建设才能切实推进建立现代政府治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新一代党的领导核心提出了一系列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现代政府的思想与目标,围绕这些思想、观点,阐述现代政府治理环境对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的理解、现代政府治理环境下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缺失,探析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缺失的原因,最后提出优化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政府治理;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
作者简介:李海涛,男,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在读博士,吉林化工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作者简介:张顺,男,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130000)
依法治国在不同的社会阶段和社会背景下有着不同的深层含义与延展,按照我国现阶段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治国可做如下理解:党领导下的全国各族人民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遵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一、基于现代政府治理环境对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的理解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对政府治理的重要影响
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过程。”[1](24)政府行政管理的历史进程推进到今天,社会对其法制化建设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现如今,政府的行政管理不单单是一种民主化管理,更应该是科学化和高效性的管理,这也是现代化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特点。而我国所提倡的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必须要符合现代行政管理的主要特点,同时把握好其未来的发展方向,这样才能更好地确保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学化以及高效性的全面实现。
政府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是行政管理民主化的重要前提和内在需求。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行政管理民主化体制的确立实现了法治中国建设形式和内容上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管理活动,政府行政管理应当将人民视为最重要的创造群体和智慧源头,切实做到集思广益、体现社会中绝大部分公民的利益和意志,并坚决杜绝个人行为,按照个人意志和方式随心所欲地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另一方面,要在行政管理体系中创建一套完备的民主化行政管理制度,形成切实可行的民主管理方案,从而促使民主化行政管理机制能够贯穿我国行政管理的整个流程。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民主化建设固然要改变与以往政府行政管理模式相对应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机制和观念,但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政府民主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完善与否,其原因如下:首先,顾名思义,行政管理民主化就是要实现共同治理,众人管之,抵制和摒弃一人之治,而实现这一管理目标的最佳方式就是依法治理,这也就促使我国政府在行政治理问题上要依法而治,任何原因所导致的管理行为都必须要做到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坚决杜绝个别行政管理人员根据个人意志行使管理权力,或依据某些管理干部的个人利益来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其次,随着行政管理民主化的进一步延伸,必然会遭遇官僚主义等传统治理观点和行政作风的阻挡和妨碍,要彻底根治这些“病症”,不仅要依靠民主化行政管理理念的宣传与政府治理观念的更新,更要利用我国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即采用强制手段来维护民主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进一步削弱以至根除影响民主化行政管理的各类危害因素,从而保证政府治理环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是行政管理高效性的重要条件。众所周知,行政管理高效性即是行政结果与行政付出的比值。我国各项行政体制的更新与完善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更好地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管理的高效性,而行政管理的高效性也离不开法制建设的完善,其主要是因为:第一,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能够保证行政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以及行政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第二,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能够防止不良分子或庸才进入行政管理机构,进而阻碍行政管理的发展,降低行政管理人员整体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因此,只有确保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才能够充分调动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从根本上提高了行政机构的工作效率。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政府是我国国家机器的心脏,它的行为是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首先,确保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认定一些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时不能以个体的主观臆断取代客观事实,判断所有行为的对错都要以法律为基准。想要规范大众的行为,做到个体行为与社会要求的统一,必须要以法律的基准去衡量所有行为的对错。如若政府机构以个人或小团体的意志取代法律的规范,那么社会秩序将会被破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其次,各级行政部门在工作中要严格执法。宪法和法律在赋予政府部门行使职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政府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义务。这就要求行政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按照法律办事,不打人情牌,不攀关系网。政府在裁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时,政府必须充分履行调查义务,了解其违法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人做出符合法理的处罚,不可以因为第三方利益的冲突和利害关系而对违法人员的行为置若罔闻,也不能无根据地减轻或加重对违法人员的处罚,造成执法失当。
作为政府领导干部要时刻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秉公执法,廉洁奉公。任何时候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底限,徇私枉法,贪赃舞弊,以个人利益为上,对法律的正义和广大人民的利益视而不见。政府官员要树立大局观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群众意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小集体主义的陈旧思想,从全局的角度来处理政府与人民的问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人民群众的要求要积极回应,老百姓的问题要高效办理,不能无故拒绝或相互推诿,要做到有求必应,利国利民。“就是要通过价值因素的引入和政府的道德化来实现对现代官僚制的超越”[2](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