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政府治理环境下的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2)

2021-05-10 00:57


  二、现代政府治理环境下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缺失


  (一)行政管理法制化缺失具体表现


  1.在其位不谋其政


  法律条文中已经明确在特定条件下做出特定行为时政府的责任,但是有的地方政府还是频频以各种借口推诿自己的责任。比如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制定对农村集体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与监督使用情况是政府法定责任。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在处理农村集体征地补偿的问题上存在严重失职现象,把分配权和管理权交由村民自行处理,由于缺少了政府的监管导致出现诸多问题。


  2.在其位乱谋其政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明确自己的权责和职能范围,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从而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不能让人民满意。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经济因素和资源配置都应该遵照其本身固有的规律进行,任何人,任何组织只能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进行引导。但有些地方政府,反其道而行之,企图运用垄断价格、地方保护主义等手段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扰乱市场经济规律,最终打破了市场的平衡,扰乱了社会秩序。而正确的做法是要让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来主导市场经济的运行。[4](150~152)


  3.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违法行事


  个别地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在履职的时候,不依照法律,不遵循规章,凭借自己的意识独断专行,当老百姓手足无措寻求帮助的时候,他们却左推右躲,甚至一拖再拖,导致事情延误;面对上级的监管和检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待职责内发生的事故,试图封锁消息,逃避责任,导致失去了救援的最佳时机。甚至有的地方政府级工作部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博弈,对待法律的约束或“变通”实施,或颠倒是非。把老百姓当作无知的小孩,欺上瞒下,欺行霸市,任意践踏国家和人民一手建立起来的法律法规。有的政府领导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认为权利大于法理,以权压法,以人治代法治。利用手中权利胡作非为,非法牟取暴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丝毫没觉得这权利正是人民所赋予他们用来服务人民的。


  4.纵容或包庇犯罪


  重庆“打黑”和“青岛聂磊”案揭露了我国个别行政执法部门的黑暗,这些地方官员在民间纠纷中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扮演调节者的角色,他们不辨是非,颠倒黑白,毫无道理地支持庇护与自己存在权钱交易的一方,使本来的受害一方雪上加霜,导致违法者更加猖狂,为所欲为,愈演愈烈,毫无天理。甚至以权养黑,助长社会黑暗势力的嚣张气焰,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长此以往,受伤害的是千万无辜百姓,致使官民矛盾不断激化。


  5.干预司法独立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落实到具体案件,法院判决会或多或少地有着某地方政府和领导的影子,他们犹如一双看不见的手左右着案件调查的方向、进展,甚至最终的判决结果。法官表面上处于独立执法的地位,但在案件审理的背后,却又不得不权衡案件当事双方的权利、地位,在左右为难和强大的高压下,往往做出有失公允或倾向性的判决,无视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缺失的危害性


  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缺失是最大的不公,他与建立公平正义和和谐的制度结构是不相容的。政府几乎在所有的社会领域中都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所以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的缺失对于社会的危害是超乎想象的,对人民也是不公平的。[3](230)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违法犯罪,最严重的就是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的缺失。首先它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次带来的损失远大于其它犯罪形式,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致使群众对政府失去信心。其它任何罪犯无论罪行多么恶劣,但都属于单独犯罪,它的影响是局部的,有限的,但是一旦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缺失,即便是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它的影响都是全局性的,比任何的个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都要大得多。而且,倘若以政府的名义进行违法行为,表面上看上去该行为是合法的,普通百姓根本难以察觉,而且权力由政府所掌握,很多隐匿性较强的违法行为都无法被及时地举报、纠正,但是其最终所造成的危害是直接的:(1)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许多百姓都成了这类案件无辜的受害者。在群众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政府不能站在正义的一方,致使利益受损的一方受到来自侵害方和政府的双重侵害,有失公允。(2)政府机构的办事效率越来越低。当老百姓有难处请求政府帮助时,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仅不及时办理,还相互推脱,逃避责任,导致政府办事效率低下,使政府的公信力大大受损,激化了官民矛盾。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缺失的原因


  首先,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权责不明,位置不清,自我认识模糊。由我国的宪法可知,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政府是要无条件服务于人民的,是人民的忠实仆人。但是个别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了一己之私,将人民赋予的权利视为自己的特权,滥用无度,变相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当作满足私欲的工具,钻法律的空子,曲解法律的内涵和宗旨。有的官员不清楚自己的岗位职责,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却自以为法律是他们所制定和执行的,可以随意凌驾于法律之上。


  其次,难抵利益的驱动和巨大诱惑。因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分配,这就为一些贪官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有的地方政府甚至越权行事,当遇到对自己有利的事情时,虽与自己无关也要进行干涉。还有有的政府为了提高任内政绩,单纯地追求辖区内的经济增长,不顾群众的意见与诉求,大肆拆迁。有时为了争取“群众基础”,为自己的政绩营造声势,巩固自己的领导地位。


  再次,政府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地方政府及工作部门视法律为儿戏,法律观念极为淡薄。对于法律制定的参与者和执行者,政府官员认为法律对他们没有约束力,法律是用来约束老百姓的。之所以犯下这样的错误,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淡漠,对于法律的了解和掌握不够全面透彻;二是因为许多政府官员对于法律法规的研究偏离了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条款时的初衷,使他们有机会利用职务之便钻法律空子,逃避法律。

论现代政府治理环境下的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行政管理学案例教学探究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