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封建官僚主义思想的影响。一些政府官员仍奉行人治大于法治的理念。始终摆脱不了官本位的思想,不能从根本上做到以人为本。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中国旧制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对当下法治观念没有很好的接受和理解,对于依法治国的方略掌握不好。最终导致他们在日常的工作中难以意识到这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人治思想已经行不通了。
四、优化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的有效对策
(一)进行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法制体制
应该先从制度入手,只有建立了完善健康的社会制度,才能有效地预防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缺失所导致的犯罪行为,才能从根本上处理好政府官员滥用职权的问题。否则,只能治标,难以治本。虽然我国目前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来约束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但是制度还未成熟,法律也较为混乱,甚至难以形成协调一致的管理系统。在这样凌乱的法治体制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棘手问题。[5]
想要规范政府的治理方法,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单纯揭露或处置几个贪官是难以达到目的的,体制的改革才是关键。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旧的体制很难约束政府的行为,改革迫在眉睫,而体制改革的根本是建立一套能够明确权责、奖惩分明、有执行力的法律体系,运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改造政府,净化政府,使政府成为真真切切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下来,并指明其违法后果和责任,使之有据可循。同时发动群众及司法机关对当局的行为进行监管,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以法制理念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是我党站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发展全局的高度上提出的治国理念,它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是我国政治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针对目前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而言,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顺应行政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是实现真正意义上依法执政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是行政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行政管理工作应当牢固树立的理想信念,推进社会主义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是政府管理工作中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需求,两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首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既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核心,也是我国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的精髓。这就要求我们在考量和制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配套管理制度时,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首位,绝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党组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出现。其次是坚持执法为民。社会主义行政管理法治化建设必须以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
(三)开展全民普法教育
纵览西方发达国家和古希腊罗马的历史,我们能清楚地看到,一个法治社会的存在对于整个国家人民的法律观念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近30年,我们全民法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一些个别地区还仍然存在着“信钱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观念,说明我国的全民法制教育还任重道远。
广大领导干部作为党和人民的代表要在全民法制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不断提高个人的法律素养,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全局意识,坚定政治立场,不辱使命。作为普通百姓,应该主动学法,做到知法懂法,一方面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能够监督政府的行为,无形中给政府造成一种压力,使其自我约束,谨慎执法,从而使政府管理更加规范化、合法化。
(四)加强对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缺失行为的惩罚力度
一部合格的法律必须具备的特点就是强制性,不具备强制性的法律难以发挥其本来的效力,不具备惩罚性的法律没有威慑力,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一部有效力的法律能够对普通大众产生积极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对于犯罪分子则可以让其承担其违法的后果,进一步警示人民群众。[6]
当出现集体性的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缺失犯罪案件时,应首先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无论是行政上的差池还是刑事上的犯罪。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整个犯罪案件的始作俑者,应对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对那些独断专行,指使政府的工作部门按照本人的意志行事,稍有阻挡便会暗中作梗的官员要严肃处理,不能姑息。对于损害了人民利益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对于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要补偿其损失,并根据其行政行为中具体违法细节的轻重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处罚。[7](54~57)
建立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现有政治制度、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行政管理法制化制度是我国现在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前提。而这些制度结合国家政治权力和政府治理权力的运用,按照求真务实的原则,学习西方国家新型的行政管理思想与理念、行政立法的经验与成果,树立与我国相适应的政府法治理念、制定行政管理法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才会推动我国政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政府现代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