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职务犯罪基础理论研究(2)
2021-05-08 02:30
文献显示,学界就体育贿赂犯罪命题已经初步形成了从行为定性到犯罪构成,再到犯罪预防的理论体系,而且研究视野较为宽广,学者们分别从社会学、控制学、犯罪学、心理学等不同角度对体育贿赂犯罪进行分析。不过,总体而言,关于体育职务犯罪的研究面仍显狭窄,多围绕体育贿赂犯罪展开,而忽略了对其他体育职务犯罪的关注,而且只选择竞技体育领域而忽视了社会体育领域。聚焦个别体育职务犯罪类型的研究模式固然细致,但必然缺失整体性和系统性,而且已有研究成果对体育职务犯罪的概念、主体界定、类型划分、规范属性、核心内容、价值基础、发展路向等核心命题的阐释相对薄弱,更鲜有研究者立足于刑法学层面探视体育职务犯罪,也没有人对如何构设体育职务犯罪的刑法模式提出建设性意见。
1.2 体育职务犯罪界定视域的选择
正如上文所言,学界关于体育职务犯罪的研究并未深度展开,因此,以“体育职务犯罪”这一命题研究首先面临名称界定的选择问题。比较而言,对于整个体育领域贪渎行为的研究来说,“竞技体育贿赂犯罪”和“体育腐败犯罪”都无法涵盖“体育职务犯罪”所能表达的命题意义。在学理上,“体育职务犯罪”比“体育腐败犯罪”的表达更为通行,不仅抓住了体育领域职务犯罪行为的核心,也有利于全面认识这一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其次,要对体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场域和范围进行界定。在体育社会化、产业化的背景下,研究视野不能过窄,要从纵横两个方面打量体育职务犯罪行为。在横向上,要注意到其发生场域不限于竞技体育,还有社会体育等领域;在纵向上则要关注体育管理活动、体育竞赛活动、体育产业化、体育场馆建设和国际交流活动等整个体育链条。另外,职务犯罪的种类繁多。以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为例,相关罪名约占整个罪名的1/4。所以研究体育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不能仅仅关注其中的个别类型,而需要关注其整体情况。
再者,研究范式需要明确,这也是关于体育职务犯罪属性的定位问题。已有的研究并未就体育职务犯罪究竟该置于刑法学意义上还是犯罪学意义上表明立场,不过多数研究者倾向在公权力视角下研究,这种范式更接近于在刑法学上解读。但有学者从社会学、心理学角度研究体育贿赂犯罪的方法则表明其犯罪学的倾向。对于体育职务犯罪行为而言,刑法意义上的规制对象往往是指触犯刑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仅仅将体育职务犯罪行为限定在刑法学意义上,则无疑极大限缩其外延,而且,刑法学研究的是体育职务犯罪的法律构成要件,目的在于就此类犯罪如何准确适用刑罚。然而,犯罪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体育职务犯罪现象本身。在犯罪学视野中,对体育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从更广泛和多重的角度进行解析,既可以从生物学、心理学和文化学的角度进行,也可以从社会学等的角度进行;既可以从个体行为角度,也可以从群体现象角度展开。由此,把体育职务犯罪行为放在社会背景下,研究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更为科学全面地认识这一现象,进而制定相应的防控对策。
基于此,本研究将依循犯罪学和刑法学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对这一违法犯罪现象进行学理分析。
1.3 刑法学与犯罪学结合视域下体育职务犯罪界定
第一,体育职务犯罪主体范围界定。如果单纯依据刑法规定,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刑法教义学理论,职务犯罪的主体应是“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而如果是渎职罪的犯罪构成主体则更要限缩为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6]。这样的话,就会有一些体育领域中侵犯本职工作廉洁性或者违反其职位义务性的行为,无法包括在体育职务犯罪之中。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职务是指“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7]。如果从犯罪学视角理解,体育职务犯罪主体不仅仅限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侵犯职位正当性和违反工作义务性的行为。
因此,体育职务犯罪的构成主体以在体育领域从事公务的人员为主,还包括能够对体育领域中某一行业或者某项运动具有操控力,能够产生影响的人员,如某项竞技比赛中的裁判员、教练、运动员、经纪人等。裁判员“黑哨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类型,不仅为学界认可,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表态支持[8]。在职业竞技比赛的推广过程中,经纪人也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从而引起人们的关注。美国国会就于2003年专门通过《联邦体育经纪人责任和信托法》,旨在对体育经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规范[9]。
第二,体育职务犯罪的行为界定。在刑法学视域中,职务犯罪行为主要有贪污贿赂行为和渎职侵权行为两大类。因而,职务犯罪亦称贪渎犯罪。根据主体的身份、职权、工作性质的不同,构成体育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所不同。体育职务犯罪的行为大致有3种形式,一是直接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二是利用职务影响力的行为、三是亵渎或者藐视职务的行为。其中利用职务便利和亵渎职务的行为人一般是处于特殊职位直接握有职权的人,如南勇、谢亚龙等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左右俱乐部升降级、球员出国深造等,亦在签订与外国教练的合同时失职被骗,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利用职务影响力的人则可进一步划分为与直接拥有职权者关系密切的人或虽无一定职权但是基于其职位的特殊性能够对某项体育事件产生一定影响力的人。前者如体育官员或者其他涉及体育场馆建设、赛事组织行政官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如情人等关系亲密之人;后者如祁宏、申思等具有影响乃至左右某场比赛走势的主力运动员等。
第三,体育职务犯罪的结果界定。体育职务犯罪结果是指上述几种体育职务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的严重损失。其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既可能侵犯职务的廉洁性,也可能侵犯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利用职务影响力的行为则侵犯了职务的正当性或者职位的义务性。亵渎或者藐视职务的行为则或因为攫取利益,或因为玩忽职守损害人们对体育运动健康、公正、公平的信赖感。就结果的具体形态而言,可以包括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人员伤亡损失和经济损失、政治损失和精神文化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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