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职务犯罪基础理论研究(3)

2021-05-08 02:30


  据此,体育职务犯罪是指掌管或者能够影响某一体育行业、产业、项目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职务影响力或者亵渎职务,从而侵犯职权的廉洁性或不可收买性,损害人们对体育健康、客观、公正形象的信赖感,使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 
  2 体育职务犯罪的类型划分 
  2.1 体育职务犯罪的主体划分 
  按照单位性质及其身份属性,体育职务犯罪构成主体可分为行政编制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这种划分主要针对各级体育管理机关、各级体育协会、各级体育科研院所、国有体育产业集团而言,因为在这些单位中的人员既有属于行政编制,也有属于事业编制的。    
  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操控力可以将其分为全局影响力主体和局部影响力主体。具有全局影响力的主体一般为主要领导人员或某项体育行业、项目的主要责任人,而具有局部影响力的人员主要包括某一具体体育事件的责任人或者能够在其中发挥一定影响的人。前者如某体育协会的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后者如某一体育赛事中的裁判员、教练员、俱乐部经理、经纪人、运动员等。 
  根据工作性质,体育职务犯罪的构成主体有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之分。公务人员主要指在体育行政部门、国有事业单位、产业集团、社会团体中,握有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公务人员主要包括涉及体育领域的其他性质公司中的从业人员,如体育产业商人、体育俱乐部经理、经纪人、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等。鉴于我国体育产业有民营和国有双重属性,其从业人员可能属公务人员,也可能属非公务人员。 
  依据某些体育职务犯罪对向性特征,体育职务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从事公务或者具有影响力的人员,也可以是这些犯罪者的对向犯,比如体育领域中的行贿者。作为行贿者既可以是从事体育行业多年的“体育人”,引人关注的“F1总裁伯尼行贿案”即是适例,也可以是来自体育行业之外的行贿者,比如为获得某项体育产业的投标者,为进入某运动队或者获得某体育院校入学资格的行贿者等。根据主体的单复,体育职务犯罪的构成主体既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基于其品性的开放性,其主体范围还可以延伸至单位。体育职务犯罪会因此有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之分。 
  体育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繁多,只有个别犯罪属于刑法上的身份犯,其他类型犯罪不受主体身份限制,公务员和非公务员都可构成。如体育人才培养机构责任人、体育俱乐部高管之犯罪主体既可因其所在单位自身属性(公立或民办)而由公务人员或非公务人员构成。犯罪主体之间还具有一定交融性,即在具体的犯罪事件中,某类体育职务犯罪主体构成某些特定的犯罪类型,在某种情形下,这些特定的犯罪主体完全可以构成其他职务犯罪。比如,体育经纪人既可能在签订体育合同中涉及诈骗,还可能通过行贿操纵体育赛事等(见表1)。 
  2.2 体育职务犯罪的发生场域划分 
  按照社会学和管理学的区分标准,主要分为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军队体育几种不同的社会领域的体育活动。此种分类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所明确。 
  依据主体工作性质、发生场所属性,体育职务犯罪发生场域主要包括体育管理机关、体育协会、体育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体育产业集团等企业单位,某类、某项体育运动,涉及操纵体育赛事的网络空间和国际通道等。 
  按照地理区域,体育职务犯罪的发生场域可以划分为城市、乡镇和农村。在社会体育(群众体育)开展迅猛的城镇,涉及体育健身器材、群众体育比赛(如城市之间)等领域的职务犯罪越来越多。而在农村,近来频发的农村职务犯罪有不少涉及娱乐设施建设及体育文化普及等专项资金的犯罪类型。如2011年江西安义县李世建挪用娱乐设施专项经费案、2014年河南内乡县季瑞侠受贿、贪污案等。 
  依据其在体育产业中的分工、作用,体育职务犯罪分布在体育产业链条各个环节,如体育用品生产、体育比赛、体育广告乃至体育行为艺术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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